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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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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涉及污染环境、盗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刑事案件,矿产、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资源类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将实施跨区域集中管辖。
 
意见明确,各市州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集中管辖市州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甘肃矿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重大疑难或二审案件等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负责管辖。各市州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就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另据了解,甘肃省已在祁连山等重点林区设立基层法院,实现了司法审判机构全省重点林区全覆盖。(王博)
 
(原文链接:http://www.gs.xinhuanet.com/news/2017-09/21/c_11216985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