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保”本为抵御风险、守护家庭幸福,但在婚姻变故中,若缺乏清晰约定与法律认知,一纸保单也可能成为矛盾焦点,近日,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平子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小王和小李婚后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双方互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后因感情破裂,双方离婚,离婚时对保险保单未作处理。小王多次要求小李配合办理保单变更手续,但小李拒绝配合。之后小李将其为小王投保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予以领取,导致小王的利益受损,小王遂将小李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院查明,2016年6月,小王和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为对方投保了人身保险。2023年3月,小王和小李离婚。2024年6月,小王办理了被保险人为小李的退保业务,领取保单现金价值11918元。由于小王在离婚后仍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继续缴费,2024年10月,小李领取的保单现金价值为40800元,双方领取的保单现金价值明显失衡。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离婚后小王继续缴纳的部分属于小王个人财产,小李应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由小李返还小王多领取的保单现金价值19121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夫妻离婚后,对于人身保险保单应及时协商变更投保人、受益人,还可以双方协商一致退保,退保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外,如果一方想继续保障其保险利益,还可以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的方式继续持有保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