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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一案 化解“一串” 庆阳中院“穿透式调解”定分止争

来源: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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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法官,太感谢你们了!不仅帮我们调解了前后拉扯八年的案子,还把相关案件协调解决了,终于不用再花时间和精力打官司……”在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里,本案被上诉人庆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如释重负地对承办法官刘丹表示感谢。

2016年,本案一审原告庆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庆阳某小区开发商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后期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一审原告又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该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项目为充水、充电、清洁保洁、小区维修及物业公共设施、物业共用部分维护和保养。一审被告以物业公司无故擅自停水停电、不履行服务义务,违反了《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共欠付一审原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4477.76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9477.7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上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以侵权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衍生出另外一起案件。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丹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深入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和矛盾焦点,敏锐意识到,若“就案办案”“一判了之”,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甚至可能引发更多衍生诉讼和执行问题,导致“案结事不了”。

“不能让一个案件的终点成为其他案件的起点”。深思熟虑后,承办法官决定通盘考虑两案,当庭统筹调解,将一件事引发的两起诉讼一并解决,实质性化解纠纷。

调解初期,双方各执一词,情绪对立。承办法官采取面对面协商的方式,反复引导当事人寻求解决方案。通过深入细致的法律分析,向各方阐明判决可能面临的成本与风险,同时,运用多种沟通技巧,精准把握双方核心诉求,消除误解分歧。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情绪逐渐缓和,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了确认书,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减免业主部分物业费,业主一次性补缴剩余欠费,承诺今后不再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双方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物业服务过程产生的纠纷全部终结,不得另案追究对方的任何经济责任。至此,第一起案件完全化解。

“今天双方都在这里,就尽量当庭把话聊开,把矛盾全部解决掉。上诉人是不是在区法院还有一起相关案件?”承办法官问道。

“我诉物业公司侵权纠纷,7月1日刚开完庭。”上诉人回答道。

“既然是同一件事情引起的纠纷,争取今天就一起解决了,对双方都好。”承办法官继续说。

……

在第一起案件调解成功的良好基础上,经承办法官继续居中调和,上诉人当庭明确表示,在西峰区人民法院诉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将在庭后立即撤诉。就此,长达八年之久的矛盾消融,一起纠纷引发的两起案件全部化解。

与此同时,坐在旁听席的另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全程见证了此案件的调处过程,被案件承办法官刘丹的专业素养与工作态度所打动,上诉人说道:“刚才听了你们的调解过程,能设身处地的为双方着想,同时对法律的解释通俗易懂,我们都能听的明白,还能做到不偏谁不向谁,这才是好法官。”

基于对承办法官的信任,在法官将案件情况梳理清楚告知双方当事人后,此案上诉人高度认可承办法官的观点,当庭表示撤诉,又一起纠纷高效化解。

“法官不能拒绝裁判,但裁判绝非终点。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切实做到定分止争,是庆阳法院人民法官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法院人的永恒追求。”刘丹如是说道。

近年来,庆阳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厚植人民情怀与法治情怀,将“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精神内核、定分止争的价值追求贯穿到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倾力建设传承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司法品牌,将其作为加强调解、高效审判、实质解纷、推动工作的有力抓手,形成审判执行各项工作新机制新模式新方法,以高质量司法为庆阳革命老区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