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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起纠纷 审调结合化干戈

来源:华池县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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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2022年8月11日,原告李某和被告周某(某装修有限公司代理人)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全屋定制总价款129900元,工期是2022年8月15日 至2022年11月15 日。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周某交付定金5000元,随后陆续转款111386元。但被告周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工,2023年2月份被告周某要求原告和公司重新签订合同,约定工期为2023年2月22日 至2023年11月22日。约定交付日期到后至今,被告只贴了部分地砖和改水电,剩余的工程量一推再推,至今未完工。原告李某无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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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华池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征求双方意见并同意调解,通过平台流转至综治中心,综治中心委派调解员于2025年2月14日,在华池县人民法院音视频调解作室,与法官一起展开调解。双方先后进行了此事件的陈述,李某提出了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116386元;3.被告赔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是否存在逾期竣工及原因、未完工项目及造价。

考虑到本案的前因后果,调解员认为更应该发挥调解的效能,帮助双方实质化解纠纷。因此调解员从情理、法理、事理多角度与双方沟通,向原告释明其对于案件的举证责任、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执行可能遇到的困难,并与被告周某沟通调解事宜,向其阐述其未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建议其考虑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分期向原告退还装修款。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被告周某将水电,地板砖、防水等费用减去之后,剩下的费用将退还原告。

原告李某出示了2023年2月22日签订《装修合同》一份;2022年8月15日签订《装修合同》一份;转账记录三份;收据两份,被告周某同意并明确了还款时间。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这起房屋装修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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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

2.被告周某返还原告李某装修款90000元(2025年2月28日前退还10000元;2025 年6月30日前退还40000元;2025年10月30日前退还40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申请出具调解书,如果被告周某不能按期履行,李某将向法院就全部本息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周某同意申请出具调解书。

【案例点评】在处理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时,应从工程实务的角度出发,正视本案上述基本事实和双方纠纷背景,实事求是地看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性质,并从法律角度作出正确的分析评判意见。人无信不立,业无诚不兴。诚信构成了合同成立的重要基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诚信原则,遵守合约承诺,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不仅会失去诚信经商的立身基础,还可能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得不偿失。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本着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