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07-21
本网讯(通讯员 谈天强)近日,庆阳市宁县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4年4月18日,经孟某介绍,郑某和赵某、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郑某出借给赵某现金10万元,借期一年,每月利息2500元,同时约定李某为赵某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后,郑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转入赵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赵某收到钱后向郑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郑某向赵某索要,赵某分两次向郑某归还了6万元本金,并和担保人李某共同向郑某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于2015年农历10月至11月归还下剩本金4万元,但到了约定期限后,赵某以没有钱归还为由,承诺继续支付利息。再次到了约定期限,赵某还是没有归还下剩欠款及利息,郑某索要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郑某向承办法官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条、转款凭证各一份,有赵某和李某签字的保证书两份,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又和赵某进行了沟通,赵某承认郑某所述事实属实,承办法官随对此矛盾纠纷做庭前调解工作,通过法官耐心疏导和劝解,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两人均消除了误会,平复了因借款引起的矛盾纠纷。赵某同意于2017年7月1日前归还郑某下剩借款及利息,并已如期履行。
法官劝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经济利益越来越多,诚信已成为公民第二个“身份证”。以真诚之心,行信义之事,才是立身处事之本。(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