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05-02
本网讯(通讯员 杨赵超)近日,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王某诉称,其于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某广告公司聘用,担任设计工作,并约定月工资3000元。王某上班后,该广告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时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王某向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讨要拖欠的工资,李某一直拖延不予支付。2016年10月,王某因故请假。假满后,王某回公司上班,却被李某告知已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结算工资。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广告公司依法支付其双倍工资,并承担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查后告知王某,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只有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或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裁决时,方可向法院起诉。王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因王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王某遂再次向法院起诉。
审理过程中,王某坚持认为其与该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经形成劳动关系。而广告公司则认为,其为一人公司,在承揽到业务时才临时雇佣人员,王某不定期在该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在公司未承揽到业务时便去做其他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此情形下,法官遂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并多次做调解工作,希望双方能够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各自退让一步,抛弃前嫌,继续合作。经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最终达成由广告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劳动报酬9000元的协议,矛盾达到妥善化解。
法官寄语:劳动者在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时,双方应提前确认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是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以备不时之需。(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