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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信任危机,守护诚信之本

来源:正宁县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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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正宁县院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张先生和刘女士本是多年好友,2018年,刘女士因经营服装店资金周转困难,向张先生借款30万元,并口头约定年利率15%,承诺一年后还款。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张先生仅让刘女士写下一张简单的借条,未明确约定利息支付方式和逾期还款责任。

借款到期后,张先生多次向刘女士催讨欠款,刘女士却以服装店生意亏损、资金紧张为由拖延还款。随着时间推移,刘女士甚至开始躲避张先生的电话和微信,双方关系逐渐恶化。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偿还本金30万元及按照约定年利率15%支付利息。

鉴于双方存在多年的朋友关系,且案件事实相对清晰,决定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2025年1月18日调解员首先分别与张先生和刘女士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想法和实际情况。张先生表示,自己当初借钱是出于对朋友的帮助,没想到刘女士会如此不讲信用,现在自己也急需资金周转,希望刘女士能尽快还款。2025年2月20日,调解员给被告打去了电话,刘女士则哭诉生意失败给自己带来的巨大压力,称自己并非不想还钱,只是目前确实没有足够的资金一次性偿还欠款。

在掌握双方的诉求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先向刘女士阐明了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强调逃避还款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将面临法律后果。同时,也向张先生解释了刘女士目前的困境,建议他给予刘女士一定的还款缓冲时间。针对双方对利息约定的争议,调解员依据当时有效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向双方说明合法的利率范围,并指出口头约定利息存在的风险。

经过反复协商,双方于2025年1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刘女士分三年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30万元,每年年底偿还10万元;利息部分,张先生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困难,自愿放弃大部分利息,仅要求刘女士支付1万元利息,在偿还最后一笔本金时一并支付;若刘女士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需按照年利率10%支付逾期利息。为确保协议履行,刘女士还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一辆汽车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法律层面看,它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的调解协议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予债务人合理的还款期限,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人性化。从社会层面而言,化解了朋友之间的矛盾,避免了因诉讼导致的关系彻底破裂,维护了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此外,案件还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保留相关证据,以降低风险,避免纠纷。通过诉前调解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高效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