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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交警支队出实招、下狠手努力扭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被动局面

来源: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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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7时30分,庆阳市环县境内发生一起三轮汽车失控侧翻,造成11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视频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大整治紧急会议精神,深刻汲取环县事故沉痛教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庆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要求,加强领导,靠实责任,进行全警动员,将交通安全管理各项任务分解到各个领导,各个部门,各个责任人,实行支队领导带领各科室包县,大队领导包片,中队领导管线,民警管点的工作责任制,扎实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努力扭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动局面。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一是根据不同路段的路况和车流量加强巡逻警力配备。省、市、县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点分别落实24小时、16小时、8小时勤务,没有设立执法服务站点的国、省、县道全部设立临时执勤点。各执法服务站点和临时执勤点切实做到车辆运行路面管控到位、车辆“六必查”到位、消除安全隐患到位、交通安全提示到位等“四个到位”。

二是联合交通运输、安监、教育和旅游行政等部门,对辖区“两客一危”车辆、校车及其驾驶人进行逐车逐人排查。严把“两客一危”车辆出入站、出入城、上下高速、出入境“四关”。对客运车辆重点检查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终端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安装安全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是否达标,安全逃生装置是否完备;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改装伪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终端是否正常使用和不具备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危化品;对校车重点检查是否获得校车使用许可,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是否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对排查不合格的车辆,及时抄告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落实停运措施。

三是严格查处“三超一疲劳”。按照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网上巡查和路面巡逻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治安卡口、固定交通技术监控系统、流动测速设备,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等技防手段,切实加大对“两客一危”车辆夜间违反禁止通行规定和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运输企业安全排查整改

会同交通运输、安监、教育和旅游行政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对辖区“两客一危”车辆运输企业、拥有校车的学校和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督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安全管理混乱、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营运资质。按照“一车一员”的要求,依法落实校车照管人员、危化品运输车辆押运员配备,否则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道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全部配备交通安全员,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对运输企业强迫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落实“黑名单”制度

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一律列入“黑名单”,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运输企业解除聘用;对危化品车辆驾驶人、押运员无从业资格证、无押运员证运输危化品的,坚决依法处罚,通报运输企业解除聘用;对校车驾驶人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坚决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切实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组织交警中队、农机站、运管所联合组建执法小分队,没有设农村交警中队的乡镇由派出所负责,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要节点、重点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查农村面包车超员,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非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队”,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纠正、制止、劝导交通违法行为。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与宣传部门紧密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集中报道整治工作情况,曝光交通违法行为。继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组织民警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教育片,讲解交通安全基本知识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提高广大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形成“人人参与安全交通、人人抵制交通违法”的良好氛围。

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导检查

主要领导对“百日行动”亲自抓,亲自研究部署,认真分析辖区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科学研判预防事故对策。“百日行动”期间,督导工作组按照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工作要求,对落实“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通报。“百日行动”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交警大队长要向县(区)公安局和市局交警支队作出书面检查,发现民警脱岗、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严格按照《甘肃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