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赵志锋)虽然已过去了两年多,但2011年11月16日发生在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的校车事故依然令人难忘,这次事故共导致22人死亡、17人重伤。除了对这起重大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原局长雷某等3人被判犯玩忽职守罪之后,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大队长苟某等2名相关责任人近期也终审获刑。记者今天获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大队长苟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副大队长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西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司机杨某(事故中已死亡)驾驶甘MA4975号校车,实载64人,在雾天超速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正宁县榆林子镇下沟砖厂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樊某驾驶的陕D72231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7人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截至2012年9月20日,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121042.91元。
法院查明,2011年4月28日至11月2日,正宁县交警大队就事故幼儿园校车驾驶人杨某、徐某某、范某某驾驶经历未满三年等问题,曾向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发送“责令限期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3份,责令幼儿园于2011年5月2日、12日前消除安全隐患。同年6月份,正宁县交警大队交警冯某某在路查时,发现杨某驾驶小博士幼儿园的校车在接送幼儿的途中超载,冯某某将榆林子镇学区主任叫到现场,当场将幼儿转运,并扣留了杨某的驾照。同年8月16日,冯某某在路查时查处杨某驾驶的小博士幼儿园的另一辆校车座位改装违法行为,处罚50元。同时,小博士幼儿园在租用师某驾驶的车辆接送幼儿途中,因违法超载被交警拦住,师某驾照被暂扣。
一审法院认为,对小博士幼儿园长期利用私自改装的校车超载接送幼儿及驾驶员没有驾驶校车资格等重大安全隐患,正宁县交警大队原大队长苟某某、原副大队长王某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西峰区法院判处苟某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二人不服,均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苟某某、王某某作为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未依照规定扣留隐患车辆,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的行为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对二人定罪准确。但鉴于苟某某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但由于经费紧缺、警力不足等客观原因,致使安全管理措施未能完全落到实处,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终审判决,维持西峰区法院对苟某某的定罪及对王某某的定罪和处刑部分;撤销对苟某某的处刑部分,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