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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司法局规范调查评估严把入矫关口

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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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张永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入口”。为了做好全县社区矫正审前评估调查工作,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升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庆阳市正宁县司法局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落实好每一件社区矫正审前评估调查工作,确保了调查评估意见的客观、真实、合法和高效。
 
制定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流程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正宁县司法局制定了《正宁县社区矫正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工作流程,细化了办案时效,强化了工作责任。
 
对委托调查事项提出能否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社区矫正股收到评估函2日内通知司法所,司法所在5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并提交材料到社区矫正股,社区矫正股在3日内将评估材料提交委托机关。
 
对社会调查评估对象的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另行委托;对因被告人、罪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确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调查的,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调查,并向委托机关出具书面说明。
 
实行调查评估责任分级负责制
 
按照规定,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司法所负责,调查人员在调查后要写出调查报告,经集体讨论提出司法所的评估意见;社矫股负责审前社会调查案件的交办、督促、指导、审查和向委托单位反馈评估意见工作,对司法所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社矫股的意见;分管领导对调查工作和司法所、社矫科提出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局长对审查意见最后复核评估意见。
 
通过调查评估,如果认为调查对象具备监管条件,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一般认为可以实施社区矫正;如果认为对调查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其亲朋好友或所在单位态度积极,愿意配合司法所做好监管工作,或者司法所可以通过强化监管措施,能够防范、减少这些风险的,一般认为可以实施社区矫正;如果认为对调查对象实施社区矫正风险较大,其亲朋好友或所在单位对配合监管工作态度一般,司法所采取措施还不足以防范风险的,一般认为不宜实施社区矫正。
 
明确社区矫正标准 增强评估操作性
 
正宁县司法局在调查评估实践中,主要考虑调查评估对象能否服从监管和重新犯罪可能性的大小,对具有以下九种情形之一的,一般评估为不宜实施社区矫正:一是监管条件不具备,家庭、单位监管(护)能力较弱,亲属不能实际履行监管职责的;二是犯罪行为涉及损害赔偿,罪犯及其亲属未赔偿或未全部赔偿,受害人仍然要求赔偿的;三是犯罪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未得到受害方的谅解,如果实施社区矫正,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纠纷的;四是家庭、社会或邻里关系复杂,实施社区矫正可能会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的;五是犯罪情节恶劣,如果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群众反响较大,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的;六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七是不愿在本地实施社区矫正,或者外出可能性较大,不利于日常监管的;八是多次入室盗窃,或者在犯罪前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或者在犯罪前有违法和犯罪记录,再犯罪可能性较大的;九是人户分离,长期在外地居住、务工的。
 
自今年以来,正宁县司法局接受委托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共125件,被法院或监狱采用评估意见的共119件,委托机关对未采纳的原因进行了书面情况说明,有力地体现了审前评估调查工作所达到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庆阳市正宁县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