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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城关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合同纠纷案

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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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曹淑平)2014年10月11日,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常山村毛堡组村民张某来到城关司法所反映,2010年2月26日,张某与申某、席某夫妻签订一份租房协议书,约定租用申某夫妻的房屋用于开商店,租期为8年。2014年10月10日,张某接到一份对方通知,该通知言明“原签订的协议无效,限定张某于2014年10月25日前搬出该房屋,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张某为了解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特前来咨询。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该租房协议书内容,询问了签订协议的过程,根据张某反映的情况,得出了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并希望张某能与申某夫妻协商处理此事,如矛盾仍没解决,可向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10月25日一大早,张某再次来到城关司法所,反映席某召集几名年轻人来到张某租住的商店门前,欲强行将张某的商品及其它财产搬出,双方剑拔弩张。因情况紧急,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把情况向党委、政府作了汇报,会同镇派出所、调委会成员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劝解双方平息怒火,避免了矛盾升级。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调委会工作人员把席某劝回其家中,了解她的想法和情况,通过了解得知席某已于2014年4月与其丈夫申某协议离婚,该房屋归席某所有,两个子女由席某抚养,席某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每年1200元的房租收入无法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席某欲收回该房屋自己做生意。        
  得知这些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地对席某讲解了《合同法》的法律条款、订立合同的严肃性以及违约责任,双方订立了违约责任条款,违约方就应当支付违约金。在劝解席某继续履行合同无果的情况下,找到张某,把席某的实际困难告诉他,经过耐心劝解,得到张某的体谅,表示愿意终止该协议,但席某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经过工作人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1、双方自愿终止于2010年2月26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

2、张某于2014年10月底以前将其所有商品及其它财产搬离该房屋;

3、由席某支付张某违约金4000元,此款于签订协议时付清。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席某当场将4000元钱付给了张某,张某也于2014年10月28日搬离了该房屋。通过调解,及时化解了矛盾。(庆阳市镇原县城关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