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寇娟娟)为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差旅费管理,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公安部、省委“十项规定”及市、县有关规定,庆阳市镇原县公安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镇原县公安局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差旅费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规范了差旅费的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出差审批。要求民警出差前,应认真填写《出差审批登记表》,由分管局领导对其出差地点、出差人数、乘座交通工具等内容进行审查。市内出差由室、所、队长审批,市外省内由分管(联系)领导审批,省外由主要领导审批,出差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住宿、交通补助标准,需要住宿的要在政府定点宾馆、酒店住宿,住宿超标准部分不予报销。报销时凭《出差审批登记表》和差旅费报销单,经警务保障室审核,报主管领导签批。
二是加强单据查验。认真查看开支单据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涂改、挖补和伪造,对数字模糊不清、有疑问的单据,坚决不予报销。因公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或一等座,因任务紧急或工作需要,必须事前请示,在《出差申请表》中“乘坐飞机事由”一栏详细说明理由,报局长批准后方可乘坐。
三是加强报销审核。认真审查报销手续是否完整、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凡不具备上述手续的,不予报销,确保民警从出差到报销的每个环节严密正规。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当日往返除外)。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且已列支会务经费(培训学习费)或由筹办方安排伙食和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驱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报销过路费、停车费时反面必须写明出车的车牌号、发生时间及事由。(庆阳市镇原县公安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