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08-28
本网讯(通讯员 杨赵超)近日,庆阳市宁县法院缺席审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宁某与魏某系发小,2015年初,魏某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宁某提出借款,并承诺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宁某起初并不同意,然而拗不过魏某,最终口头同意向魏某借款出2万元,但并未实际出借。2015年3月某日,魏某手持写好的借条找到宁某,宁某躲不过,只好要求魏某在借条上注明“一月为期,到期还本(钱)”,如到期未能偿还,则按3%支付逾期利息。随后宁某取款2万元借给魏某。一个月后,魏某未能偿还借款,宁某经多次催要,魏某给宁某先后支付利息5400元。之后,魏某便多次推诿,拒绝还本付息,并外出下落不明。无奈之下,宁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某返还借款本金,并以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多方找寻魏某未果,最终通过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开庭时魏某并未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魏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宁某的起诉提出书面反驳意见,应视为其对宁某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结合宁某陈述和银行打款凭证,认定宁某提供的借条具有证明效力,借款事实和清偿利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承办法官依法当庭作出判决,由被告魏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宁某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欠付及逾期利息。
法官寄语: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逃避躲债实不可取,这样不仅违背了亲友间的信任关系,而且还会滋生更多的债务利息,最终只会自食苦果。(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