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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贷款不是赠予 贷款不还法不容情

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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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党海龙)近日,庆阳市宁县法院审结数起因扶贫贷款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宁县新庄镇某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基于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的支持,为帮助农民发展农业产业,实现致富脱贫,而向本村数户贫困户分别发放贷款各5万元,期限2年,每年利息4000元。每3个贫困户成立了一个联保小组,对该贷款相互提供担保。这些贫困户拿到贷款后,第一年按期清偿了利息,但在第二年,部分贫困户不按时清偿利息,合作社数次追要利息,他们仍未清偿,个别农户态度恶劣、拒不清偿。合作社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贫困户不按时清偿利息,于法无据,遂依法判决由贷款农户在20日内清偿利息,联保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寄语:扶贫贷款是为了帮助贫困户解决致富启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增强“造血”功能,部分贫困户不能曲解扶贫贷款的性质,不能把贷款看作是无偿赠予,而不打算偿还。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