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合水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06-09
6月5日,庆阳市合水县法院店子法庭调处了一起在当地影响较大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放弃赔偿请求,被告自动恢复道路通行,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5年3月,原告庆阳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约对位于合水县店子乡双柳树村的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固平30-24井场进行钻井废弃泥浆无害化处理。期间,被告杨某某与同村几名村民多次对施工车辆进行阻挡,并在通往井场的道路上种植苗木,阻止施工车辆进入,致使固平30-24井场的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杨某某声称,原告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井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活环境与饮水安全,并索要赔偿。为此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被告发生了相互厮打,并导致被告受伤。双方协商未果,今年1月19日,原告以被告阻挡其施工车辆施工为由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无法施工造成的损失。
案件受理后,店子法庭办案人员考虑到店子乡辖区内油井较多,当地群众与石油企业间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纠纷时常发生,牵扯人数多,利益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此办案人员本着既要保证油井无害化建设的正常进行,又不使矛盾激化原则,前往县环境保护局调取相关监测资料,多次深入井场实地勘察,走访群众了解实情,并联合乡、村两级干部给杨某某讲政策、析法理。杨某某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有不妥后,于6月5日将种植在道路上的苗木移除,恢复了道路通行,原告也放弃了赔偿的诉求,申请撤诉。(杨永盛)
(原文链接:http://www.hsxzf.gov.cn/zwdt/bmdt/2017/06/07/1452288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