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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他人酒驾构成共犯 两被告人被判拘役罚金

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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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王杰)近日,庆阳市华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驾驶员许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罚金2000元。胁迫许某某驾驶的杨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期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与朋友在华池县城某烤吧饮酒,期间得知许某在一饭店门口,便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甘MV07XX号轻型货车前去接许某,到达饭店门口时,许某与被告人杨某等人在饭店门口等待,便同时上车,杨某要求许某某将车开往县城东山,半路上许某某拒绝上山,杨某便将许某某从车上拉下殴打,后强迫许某某继续驾车,途中遇见巡警,许某某停车报案。后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7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驾驶资格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五)项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明知许某某醉酒而强迫其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是华池法院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危险驾驶罪是可以有共同犯罪的。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庆阳市华池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