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12-21
本网讯(通讯员 高来荣)近日,庆阳市宁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标的2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人借款期限届满后下落不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由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来,被告乙在经营装饰工程公司期间,以承揽装饰工程资金紧张为由,请原告甲给其筹集20万元。甲便从投资公司借款20万元,转借给乙,乙给甲写了借据,并注明利率和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甲多次向乙催还借款,乙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后乙出走他乡“跑路”,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方找寻乙的下落,但均未找见。遂依法向乙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间,办案法官对该笔借款事实进行了数次查证。公告期满后,乙仍未到庭应诉,法院遂依法公开开庭缺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出庭应诉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因借款而外出逃避不是正确的选择,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后,可以缺席判决。(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