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陇东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12-21
近日,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由尹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误工费等费用7万元。
尹某在宁县一乡镇开设门市,经营服装生意。y由于流动摊贩陆某在其门市前设摊做生意,影响了尹某门店的人员出入,两人发生争执。尹某一怒之下,随手拿起陆某摊位上的菜刀刺伤了陆某右臂。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系轻伤二级。检察机关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尹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陆某要求尹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尹某因琐事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应由尹某赔偿,鉴于陆某也有一定过错,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在此提醒市民朋友,发生纷纷后切勿意气用事,更不要随意殴打和持械伤害他人,应心平气和处理或者及时报警,不要为一时之快而触犯刑律。(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