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12-07
本网讯(通讯员 尹波)近日,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村民刘某在自家田地干完活回家途中,路遇一个陌生人上前搭讪,称其手中有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现因急需用钱,故以5000元向刘某低价出售。刘某知晓该类车辆大致市场价格,虽心有疑虑,但经不住诱惑,双方讨价还价最终以3800元成交。刘某向该陌生人索要车辆相关手续时,卖主推说手续丢失并在拿到钱后便悄然离开。
经查,该摩托车系西峰一被害人齐某被盗车辆,故宁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非机动车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涉案正三轮摩托车,且购买时无该车的任何合法来历凭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第六条“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的“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000元。
法官寄语:近年来,由于电动三轮摩托车及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因其具有代步、载货两用的功能,深得广大农村群众喜爱,故而成为犯罪分子销赃的最好“市场”。有很多农民朋友警惕和防范意识较差,爱贪便宜,结果不但被盗车辆被追回,还触犯刑法。在此提醒大家,购买商品特别是贵重物品、交通工具等,请前往正规场所并索要相关手续,谨防贪小利而吃大亏。(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