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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分配土地补偿款惹起纠纷 “外嫁女”怒诉村民小组终获支持

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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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杨赵超)村里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外嫁女”马某却被告知她无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为维护合法权益,马某一纸诉状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近日,庆阳市宁县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最终法院依法支持马某依法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马某是宁县某村民小组村民,自1987年出生后一直在该村组居住。2011年,马某与外省青年光某结婚,婚后户口未迁出,在女儿出生后将女儿户口登记在该村组,并继续耕种其承包地,向村组缴纳合作医疗费用等。2013年,因该村组土地被依法征用开发,该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群众大会讨论,决定对于本村组户籍未迁出的结婚女性不予分配公用地补偿款,并将该决定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审批并予以执行。马某认为,自己出生和落户都在该村,是土生土长的本村人,即使已经出嫁,但户籍尚未迁出,系该村组合法成员,继续耕种承包地,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了身为一个村民的义务,因此,也应当享受相关的权利。该分配方案存在差别待遇,剥夺了其应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该村组小组按照应分份额分配其土地征收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征地补偿款属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发放的补偿、安置款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凡是在征地分配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均有参与享受分配的权利,应不受婚姻、性别等因素的限制。判断是否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以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和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况来综合认定。故对马某要求改村组分配公用地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