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9-13
本网讯(通讯员 杨赵超)近日,庆阳市宁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动报酬6万元。
2011年,宁某承包了某处新农村建设工程,王某与宁某签订劳务合同,从事砌砖作业。工程结束后,经双方核算,宁某应付王某工资60000元,宁某以当时无钱支付,遂向王某出具欠据一份。然而,该工程交付使用后,宁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诿,致使王某的劳动报酬一直未得到清偿。王某多次向宁某催要未果,无奈之下便诉至法院,要求宁某支付其劳动报酬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原告王某为被告宁某提供劳务,被告宁某依法应支付劳动报酬,故依法判决,由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宁某劳务报酬6万元。(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