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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酒后滋事威胁民警 4人都被判了刑

来源: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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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男子酒后殴打KTV保安,被民警带到派出所,没想到其中一人竟然借着酒劲撒泼,声称花50万元弄死派出所民警。12月4日,庆阳市庆城县法院公布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张狂男子王某庆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余三名被告人也各领其刑。
 
2014年9月18日22时许,白某明、王某庆、邵某棡、麻某晶酒后与庆城县某KTV保安樊某朝发生争执后,白某明、王某庆、邵某棡、麻某晶四人将该KTV保安樊某朝、焦某新及保安队长高某羲殴打致伤。
 
接群众报警后,庆城县公安局“110”巡警赶到现场,白某明摘掉民警俄某东、杨某的警帽对其进行谩骂。被民警强行带至庆城县城关派出所后,邵某棡、王某庆、麻某晶随后赶到派出所,白某明、邵某棡被民警询问时拒不配合,并辱骂、挑衅值班民警,在被强行带至醒酒室时,白某明将值班副所长麻某奎的警裤撕破,王某庆叫骂派出所民警,声称花50万元弄死派出所民警,并用皮带抽打停放在派出所大门拐角处的“普桑牌”甘M警车顶部,踏、砸警车致警车顶部、保险杠轻微受损,并向民警王某卜脸上吐口水。
 
事后经鉴定,保安焦某新、高某羲的伤情为二级轻微伤。
 
庆城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白某明、王某庆、邵某棡、麻某晶酒后滋事,随意殴打或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刑律,共同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明亲属代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寻刑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某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邵某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麻某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