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12-08
本网讯(通讯员 杨赵超)近期,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4月的一天,重庆某物流公司驾驶员卢某驾驶一辆大型货车途经庆阳市宁县县城某三岔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路中央隔离花园,致使花园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赶往现场并作出事故认定,卢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后卢某与该花园管理部门宁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就该花园受损赔偿数额未达成协议,宁县园林管理局遂以该物流公司及中国平安财险某支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受理后,被告重庆某物流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当事人及委托人悉数到庭,宁县人民法院遂对该案依法公开缺席审理。
在庭审中,被告中国平安财险某支公司辩称,对该起事故事实予以认可,但以原告宁县园林管理局未按程序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对重建该受损花园造成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物流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诉求合理有据,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该保险公司提出的未按照程序进行鉴定的答辩意见,由于受损花园位于县城中心地带,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后发现不能按时恢复原状,直接影响市容市貌,因此只能予以撤回并及时修复,属于客观不能,因此予以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酌情考虑。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判决中国平安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宁县园林管理局花园维修费2000元,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宁县园林管理局花园维修费43000元,合计4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