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5-08-07
本网讯(通讯员 黄建国 贺鑫)近日,庆阳市镇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了一只丢失的公鸡,毗邻而居的两家人发生争执致受害人受轻伤,换来徒刑9个月,并赔偿37000元。
2014年2月27日下午17时许,田某某因家中公鸡丢失来到邻居方某某家寻找未果,返回自家继续寻找仍未找到,再次来到方某某家寻找。发现方某某家的鸡圈里有一只公鸡与自家丢失的很像,要求放到方家大门口,看往谁家跑,就是谁家的。说着便抱起公鸡往大门外面走,方某某冲过来从田某某手中夺去,双方因此发生撕扯。田某某抓住方某某胸前的衣服不松手,方某某便用双手抓着田某某的胳膊,将田某某摔倒,致田某某左侧胸部着地受伤。田某某当即被家人送到医院诊断为左侧第6、8前肋骨骨折,花去医疗费用12286.8元。经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方某某一次性赔偿田某某各种费用共计37000元,取得田某某谅解。镇原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庆阳市镇原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