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02-15
本网讯(通讯员 黄河)2013年4月份,一个年纪大约40岁,皮肤较黑,身高1米7左右,讲一口流利普通话的四川男子林某走进了庆阳市宁县邮政局储蓄所。
老板模样的林某拿出一叠100张50元面额的人民币声称:自己做生意,要将50元面额的兑换成100元面额。
储蓄所员工按其要求进行兑换,当员工将50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交给林某时。林某趁储蓄所员工不备,从中迅速抽取21张,并以兑换的不是新币为由将剩余的人民币退还。
储蓄所员工接过钱后没有及时清点,便将50元面额的人民币5000元交给林某。随后,林某迅速离开现场。
2014年5月,被告人林某至宁县农业银行育才路支行,又以同样的方法窃的人民币3000元。
任凭72变,终究难逃法网。林某自以为无人察觉致富手段其实早已被监控所记录,宁县公安机关在锁定了林某的行踪之后很快将其获。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已退赔了全部涉案赃款。法院结合证据及犯罪情节,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致富的手段千百万,但是法律绝对不允许以侵犯国家财产达到满足自己欲望目的;自以为聪明的偷龙转凤,岂不知,当伸出罪恶之手时,也将自己推至刑罚面前!(庆阳市宁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