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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用假房产骗取332万领刑12年

来源:甘肃法制报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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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一男子以虚假房产作担保,以已售的房产作抵押,与他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高达332.5万元。7月6日,记者从庆阳市中院获悉,庆阳市中院二审后裁定,维持一审西峰区法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9年,王某某与其兄王某、韩某、左某共同投资开发西峰区“某花园”。因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王某向庆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管理费后,获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的委托,负责开发“某花园”。后王某于2011年11月4日因病去世,王某某遂到某公司将被委托人变更为自己。2011年合伙人韩某退出,王某某、左某共同负责“某花园”项目的建设。

庆阳市中院二审查明,2011年7月1日,王某某与左某持伪造的“某花园”国有土地使用证及12套住宅在庆阳市某典当有限公司抵押借款200万元,某典当公司扣除10万元的利息后借给王某某190万元。2011年12月30日借款期满后,王某某未归还借款,某典当公司也未联系到王某某。

2011年7月28日,王某某与左某在庆阳市某典当有限公司用“某花园”1号楼10套住宅和1楼3间门面(均已售)作抵押,向某典当公司借款150万元,某典当公司扣除一个月7.5万元的利息后借给王某某现金142.5万元,后王某某按月支付利息,至2012年3月王某某支付当月利息3万元。

二审审理中,购房者郭某将其购买的“某花园”房屋的合同及收款收据交回“某花园”项目部,该项目部退其房款20万元及利息32400元。此外,购房者贺某将其购买的“某花园”号房屋的合同及收款收据交回“某花园”项目部,该项目部亦退贺全房款10万元及利息31200元。后“某花园”项目部将贺某退回的房屋出售给郭某之女,并与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综上,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某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共计332.5万元。

二审时,法院认定王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处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马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