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杰 齐志航)近日,庆阳市合水县法院和县检察院联合执法,执行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995年10月,蒿咀铺乡蒿咀铺村前庄自然村与肖某、段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前庄自然村集体所有的68亩闲置土地由段某与肖某耕种,承包期限为20年(199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段某与肖某二人给付承包费。2010年,段某与肖某因故闲置土地3年。在土地闲置期间,前庄自然村部分村民未征得段某与肖某同意,私自将该68亩土地承包给张某,合同签订后,张某遂在该地块栽植了油松。纠纷发生后,先后经合水县公证处、蒿咀铺乡政府、蒿咀铺行政村调解未果,段某与肖某遂提起诉讼。本院判决由张某赔偿段某与肖某二人经济损失8160元,前庄自然村支付违约金2380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经城关法庭多次执行,二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履行。2014年4月2日,案件移送执行庭。执行庭立即展开财产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依法予以冻结。4月10日,被执行人张某履行了案件执行款。4月15日,执行庭又前往蒿咀铺执行前庄自然村进行执行,由于自然村没有履行能力,行政村村支书、主任又互相推托,致使案件执行搁浅。经汇报院领导并和县检察院沟通,4月29日合水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共同来到蒿咀铺乡政府,将案件情况向该乡主要领导进行了通报,该领导表示坚决支持法院依法执行,并立即叫来蒿咀铺行政村有关领导,责令立即兑现。当天,该村将执行款全部履行。目前,二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项。(庆阳市合水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