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私分国有资产16.4万元,以补助名义下发单位职工。2月14日记者获悉,庆阳市国营合水林业总场平定川林场党支部书记孔某某、场长王某某及会计左某某3人日前一审均被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底,平定川林场对该场护林员进行了年终考核奖励,护林员最高奖金9000元,人均4000元。由于机关工作人员在职人数未达到编制数,为此,林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给林场机关19名在职工作人员每人发放4000元补助。同年1月10日,由会计左某某以预借工资的名义造表予以发放,共计发放7.6万元,后将此发放款项在2011年林场安全饮水工程款中虚列。
有了先例之后,2012年底,林场班子主要成员通过个别沟通,再次给林场机关22名在职工作人员每人发放4000元的补助,共计8.8万元。2013年1月28日由会计左某某以预借工资的名义造表予以发放,发放款的资金用机关事业费垫付,准备用2013年后季造林试点工程项目补贴款来处理,因该款项未下拨,所发放款项未做账处理。综上,两年来国营平定川林场向职工发放国有资金共计16.4万元,案发后,职工将以上款项如数退交,并由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该案庭审时,孔某某、王某某、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均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以利于今后工作。两次发放补助都是因为临近春节,因此经林场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给场部机关工作人员每人预借工资4000元,视今后工作情况和林场收入情况再决定是否扣回。
法院审理认为,平定川林场领导班子先后两次通过会议和个别沟通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将16.4万元的国有资金分两年向单位职工以预借工资的形式发放,孔某某、王某某、左某某身为国营合水林业总场平定川林场的直接领导人和负责人明知此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片面考虑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和收入差距,擅自决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3被告共同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此案情节较轻,所私分国有资金已如数退回,3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可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赵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