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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五年经两届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商平台担责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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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下午在京闭幕。会议以167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消费者遭侵害电商平台如何担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权威回应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对电商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作出权威回应。杨合庆强调,任何经营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
 
“我们国家的每一项立法都是如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杨合庆说,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对保障人民人身安全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的角度提出要求,比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对于平台经营者,法律要求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事项要进行核验和登记,并且要通过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来明确双方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有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第二,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受到了人身损害,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第四,如果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业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在这次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非常的关注。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希望进一步强化电商平台的责任。还有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考虑到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那么需要根据实际情形依法来具体地认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也向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建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杨合庆说。
 
杨合庆指出,如果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历时五年经两届常委会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立法法,我国法律案一般都是经过三审通过,但是电子商务法从提出到表决通过,前后历时五年,其中,三年时间起草,两年时间经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8月31日下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五年来一直参与电子商务法的起草、修改、审议工作的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副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对此作出解释:“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很复杂,涉及面广,规模大,而且又是个新生事物,很多事看不准,发展日新月异,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制定过程中比较慎重。”
 
尹中卿指出,整个电子商务法起草和审议过程,比较好地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关于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很好地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法律草案的起草和审议过程广泛地听取了各方意见,在审议、博弈过程中取得更多的共识,使草案具有更多的可操作性。因此,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值得总结。
 
回顾此次立法过程,尹中卿认为有三个特点。
 
一是,这是一部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起草的法律。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来牵头起草法律草案具有优势。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吸收了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地方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一起从事这项工作,先搞专题调研,然后分头起草大纲,再分头起草草案,然后再合并。可以说充分地调动了方方面面的积极性,这样才能使这部法律草案比较快地起草出来。
 
二是在审议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一部法律四次审议,三次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少有的,充分听取了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尤其是广大消费者的意见。虽然各方意见在整个修改过程中一直在博弈,但最后怎么改,依照法律程序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在常委会审议的时候来修改。
 
三是根据科学立法的要求,对草案进行广泛的修改,包括召开过两次国际研讨会。
 
尹中卿还提到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电商平台消费者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原来写的是连带责任,这次提交的草案又改为了‘相应的补充责任’,作为常委委员,我都不赞成,怎么能叫‘相应的补充责任’呢?但是大家提了意见之后,最后又改为了‘相应的责任’,把‘补充’去掉。别看就是两个字,但是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到相应责任,这中间就体现了博弈。开始是平台经营者提出来他们认为连带责任太严了,但是改成补充责任又太轻了,最后在定稿的时候改为了‘相应的责任’,这就比较平衡了。”(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