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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的通告

来源:庆阳长安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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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
 
为了预防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庆阳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米范围内;
 
(二)车站、机场、十字路口等交通枢纽及其周边5米范围内;
 
(三)加油站、加汽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品仓库等禁火区域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附近安全保护区域内;
 
(五)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敬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六)风景名胜区、公园、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七)军事控制区;
 
(八)商场、农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在下列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除国家法定传统节假日外,每日十三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和晚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
 
(二)中考、高考日全天。
 
三、禁止以下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过;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措施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将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通告》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 ,5917106,5917107。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