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9-01-02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时认为
专门立法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2018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认为,对疫苗进行专门立法,有利于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同时,围绕预防接种异常补偿、医保覆盖、法律责任等问题,一些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
明确各方责任不留后门
李飞委员在介绍立法背景时说,在去年底今年初制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时候,就已经将疫苗管理列入了药品管理法的修改。但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的发生表明,如果我们在疫苗上不实行最严格的管理,我们的后代可能就会发生不可挽回的问题,这实际上不是一个药品问题了,是一个很重大的政治问题、战略问题。
李飞指出,与药品管理相比,从规范来说,虽然管理流程差不多,但毕竟疫苗是很特殊的药品。为什么老出问题?除了生产企业贪心,不顾人民死活,一味地作假赚钱,一个很主要的原因是在监管方面、在整个流程上有很多后门,有些部门是给自己留后门的,发生问题后谁都没责任。所以单独立法,实行严管,在整个流程中,谁有责任,谁要履行什么义务,都是透明的。把所有的责任搞得清清楚楚,主管部门谁也跑不了,研制生产单位谁也跑不了,流通运输单位谁也跑不了,接受接种的当事人也都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
许安标委员认为,疫苗不同于一般的药品,接种的对象是健康的人群,主要是儿童,因而在管理上具有特殊性,质量要求也比一般的药品更高。现行疫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分散在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中,专门立法有利于整合现有规定,作出系统性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造成残疾应当给予补偿
周敏委员注意到,草案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都规定了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等情况的,要进行处理,给予赔偿。
“草案中‘严重残疾’的规定范围有一点窄,直接用‘残疾’可不可以?因为‘严重残疾’的话,严重到什么程度?法律中是没有界定的,也不好操作。而且,如果因为接种造成了残疾,可能对群体来讲概率不高,但是对个人来讲是百分之百概率的残疾,对他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只要是残疾,就应该调查处理,就应该给予补偿,而不是一定要到达严重的程度,而且这个‘严重残疾’是严重到什么程度,这里也没有界定。”周敏说。
李康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
李康指出,疫苗有政府免费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还有公民自愿选择自费的,也就是非免疫规划的疫苗。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预防接种的非免疫规划在疫苗发生异常反应,处理往往很难,往往有一个漫长的医患双方的诉讼过程。如果能够把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异常反应补偿纳入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异常反应,就由保险公司及时介入,处理纠纷、协商赔款,并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不仅能减轻接种单位的经济负担和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而且也使患者及其家属及时得到补偿,避免两败俱伤的结果。
卫小春委员说,草案第四十七条对费用问题作出规定,但没有提到关于医保是不是对于免疫接种实现覆盖。建议在这里加上医保的作用,具体的报销比例由省级医保部门制定。在预防上花1块钱,可以产生8块钱的效益,比如,有大面积的流感,这个是有疫苗的,治疗流感的费用要远远高于用疫苗接种的费用,所以这时候医保对这些很明确效果的预防有一定覆盖,是有利于医保经费节省的,建议把这个口子留下,为今后使用医药经费创造条件。
继续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有委员指出,对于疫苗管理,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从草案的规定来看,处罚力度仍然不够。
“疫苗管理立法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我们请有关机构做了舆情大数据分析,呼声最高的还是希望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但是从法律草案第十章法律责任来看,感觉还没有能够体现出‘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这样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建议再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以更好地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刘海星委员说。
谢广祥委员认为,疫苗领域违法的处罚力度有待加强。疫苗作为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药品,关系重大,应当受到最严格的监管。草案对疫苗生产销售违法等行为主要是从经济上处罚,仅第八十四条提到“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者的震慑力度不够,应该对违法者涉及刑事犯罪的相应处罚作出具体规定。在疫苗管理立法中要体现严格监管的精神,体现疫苗作为特殊药品的特性,制定一部真正管得住、管得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