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中是个很响亮的名字。一桩桩疑难案件,到了马锡五的手中,就奇迹般变得明晰起来。
马锡五从1943年起从事司法工作,长期坚持群众路线,创新审判方式,缓解民间积怨、化解社会矛盾,形成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被边区人民誉为“马青天”。
经过几年的实践,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解放区受到了大力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以人民为中心的使命宗旨,承载了党的政法工作优良传统,成为延安精神的有机组成部分,70多年来历久弥新,熠熠生辉。
纠正错案被誉为“马青天”
1899年1月,马锡五出生于陕西省保安县(今志丹县)一个贫苦农民家庭。1930年追随刘志丹参加革命,从事创建陕甘宁苏区的斗争,曾任陕甘省粮食部部长、国民经济部部长,陕甘省苏维埃主席等职。
1943年3月,马锡五担任陇东专区专员时,根据边区政府的决定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从此开始做司法工作。其间,他经常携卷下乡巡回审判,纠正了一些错案,妥善处理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在他审理的案件中,违法者最终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蒙冤的无辜者得以昭雪,其中较为典型的是苏发云三兄弟杀人案。
一天,马锡五在路上碰到了苏发云。他来自陇东专区下属的一个县,因为家中有人被司法处判错了,来找马锡五申冤。“当时我们三兄弟都不在一起,怎么会杀人?我们实在是冤枉啊!”苏发云说。
秋收结束以后,马锡五主动查阅了全部案卷,发现3人口供对不上,疑点很多。经过仔细调查研究,这三兄弟杀人作案的可能性被排除了。可是,真正的凶手又是谁呢?经过深入调查,终于找到凶手杜老五,案情也水落石出。于是,马锡五在区政府召开群众大会,宣布苏发云兄弟3人无罪释放,同时处决了谋财害命的凶犯杜老五。
会后,人民群众纷纷称赞,“马专员真是马青天”。从此“马青天”的美誉便在边区广为流传。
马锡五审判刑事案件时不轻信口供,务求核实证据、查清事实,否则决不下判。1946年夏天,八路军某部采购人员周定邦从延安出发去南泥湾,途中经过一片森林,遇到一个骑骡人,“遂生歹意,将骑骡人杀死”。案发后,周定邦被捕归案。延安司法处审理时,周定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上报边区高等法院复核时,马锡五认为周定邦虽然供认了杀人的经过,但仅凭口供不足以定案。
于是,他带领大家实地勘查,多次到犯罪现场寻找尸体埋藏的地点,终于从一棵树底下挖出了骑骡人的尸体。大家目睹了马锡五透明公开的办案过程后,无不佩服他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公正的审判。
提倡审判与调解相结合
马锡五审判方式源于一桩婚姻诉讼案。
1943年,马锡五到华池县检查工作的时候,突然遇见一名女青年拦路告状。这名女青年叫封捧儿,4岁时由其父封彦贵包办,与张金才的次子张柏订婚。14年后,封彦贵于1942年5月暗中将封捧儿许配给他人,张家提出控告并胜诉后才被取消。后来封捧儿与张柏一见钟情,双方自愿结为夫妻,但封彦贵为了多捞彩礼与张家退了亲,1943年3月又把女儿卖给财主朱寿昌。
张家闻讯,深夜纠集亲友20多人持械闯进封家,将封捧儿抢回家与张柏成婚。封彦贵告到司法处,司法人员未经周密调查,以抢亲罪判处张柏与封捧儿婚姻无效,张金才被判刑六个月,草草结了案。张家不服,封捧儿则表示“死也要与张柏结婚”,于是步行80里向马锡五拦路告状。
马锡五在审理此案时,重点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同时深入群众了解情况,进行多方调解。经过公开审理,根据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当庭宣判:依法撤销华池县原判;封捧儿、张柏自愿结婚,依据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符合婚姻自主原则,准予结婚,但应履行登记手续;张金才聚众抢亲,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判处徒刑;封彦贵把女儿当财物多次高价出卖,违反婚姻法令,科处劳役。对此判决,当事人表示服判,群众认为入情入理。
此案经公开报道后,在全国引起良好反响。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调解与审判相结合,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被誉为20世纪中国八大名案之一。后来,边区文艺工作者将此事改编为评剧《刘巧儿》,主人公刘巧儿逐渐成为争取婚姻自主、妇女解放的象征,直接推动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普及,有力地打击了买卖婚姻的陋习。
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头版发表社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大力宣传马锡五审判方式。据了解,马锡五审判时不简单地依赖于法律条文,而是在具体案件中做到情理与法律的交融,入情入理地解决纠纷,作出审断。他审判民事案件时,总是深入群众当中开展调查研究,既坚持原则、坚决执行边区政府的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的生活习惯和善良风俗;既主持审判,又善于通过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服工作,把审判与调解结合起来,使当事人口服心服,群众也受到生动而实际的教育。
边区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
“只见公仆不见官”是延安时期群众眼中党员干部的好作风。
作为分区专员和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没有一丝旧时代官僚的做派,常常走村串户,深入田间地头与农民同吃同劳动,随时随地接待群众、审理案件,帮助百姓解决一件件矛盾纠纷。这在诉讼资源不足、地广路遥的广大农村地区特别具有优越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司法资源的不足,缓解了边区人民诉讼不便的困难。
马锡五曾表示:“作为法官,当你下乡找老百姓调查了解情况,恰好遇到他下地归来,这时候,你应该把他手中的牛绳接过来,帮他把牛拴好,让他在一旁喝喝水、抽抽烟,好生休息后,才跟他了解情况。”
马锡五到群众中调研摸底时喜欢“拉拉话”,到田间地头从不带公文包、不带秘书,只带劳动工具。走到哪里都是先劳动,再拉家常,并从中掌握情况,工作生产两不耽误,深受群众欢迎。马锡五通过自己的审判方式,为边区人民带来了公平正义的诉讼,成为边区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
1944年以后,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新型的、民主的审判方式,逐步成熟并且渐具影响力。毛泽东等党中央领导人敏锐地意识到,马锡五审判方式很好地适应了抗日战争状态下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需要。1944年6月,经毛泽东审阅的《陕甘宁边区建设简述》提出了“提倡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即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随之在各抗日根据地得以大规模的推广和运用,各地调查研究蔚然成风,涌现出一批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秀审判员,有效促进了根据地的安定与和谐。之后,其所体现的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对当代法治理念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962年4月,马锡五病逝后,董必武当即写下了一首情真意切、脍炙人口的悼念诗:昨日惊闻噩耗传,法曹顿失一英贤。民刑案理三千卷,风雨同舟十二年。未及病床谈片语,只瞻遗体痛长眠。边区惠爱人思念,道马青天不置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