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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346.75元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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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调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346.75元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从今年5月18日起,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


据悉,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自今年5月18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346.75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