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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峰区公民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来源:庆阳政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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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参与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省、市积极鼓励公民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线索主要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项目建设上,组织阻工鼓动闹事,在“两违”监管上,屡拆屡建,强建强修,在城市管理上,强圈强占,乱搭乱建,在征地拆迁和油田生产上,故意设障,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乱摆摊贩、占道经营、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是利用宗教干预公共事务或以宗教名义肆意制造矛盾和混乱,影响宗教和谐,社会安定的黑恶势力;
 
(十二)是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
 
拨打西峰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931—8217551,或者拨打西峰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举报电话0934—5917303。电话举报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二)电子邮件举报
 
西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子邮箱:xfqzfwshb@163.com
 
(三)信件举报
 
举报信件请寄:西峰区委政法委员会转西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745000;西峰区公安局转区公安分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745000。
 
(四)直接举报
 
   直接到西峰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区公安分局扫黑除恶办公室举报。
 
第四条  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举报线索价值、作用进行评估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区扫黑除恶办公室兑现奖金。
 
第五条  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真实具体。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扫黑除恶办公室、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掌握。
 
(三)单一来源举报线索被公安机关采用且立案侦查的。
 
(四)已立案侦查的案件,举报线索提供了有价值的证据或新的犯罪事实的。
 
第六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失实的。
 
(二)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已掌握或正在侦查的。
 
(三)同案犯检举揭发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案件办结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含两人)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含两人)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公安机关核实立案的案件性质、危害后果大小和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确定:
 
(一)案件性质一般,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较小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2000元。
 
(二)案情性质较为严重,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一般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5000元。
 
(三)案情性质严重或特别严重,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大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2万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3万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5万元。
 
(六)对侦破中央扫黑办、公安部督办以及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省公安厅督办的大要案件,或查获大要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重大线索,奖励人民币5万元-20万元。
 
以上情形不重复、不累积奖励,同一案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经核实立案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奖励建议,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后,区扫黑除恶办公室兑现奖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2万元。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奖励资金要规范管理使用,向举报人兑付要按照有关财经制度执行,鼓励非现金方式秘密发放。
 
第十一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要严格按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1qGCLgchzQGluGcNzGu05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