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9-12
江苏公安检察会诊重大疑难案件制度化规范化
提前介入把错案预防在源头
呼格案、念斌案……近年来,司法机关勇于直面问题,启动纠错机制,纠正了一系列冤假错案,赢得舆论点赞。但从源头上斩断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才是治本之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
如何在重大疑难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前就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同有控诉犯罪职能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担当重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多次磋商,自2015年1月开始,在南京、无锡、徐州3个市及江宁、江阴、铜山3个县级检察院和公安局开展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共有38件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了检察机关意见。
2015年10月26日,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全国首个省级层面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这项工作究竟是如何开展的?开展1年多来效果如何?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10类案件可以听取意见
江苏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吴炘告诉记者,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职权,但规定得比较笼统,实践中不易操作。哪些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提前介入环节应当开展哪些工作、提前介入环节提出的引导侦查意见如何处理等均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吴炘举例说,有些重大疑难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存在问题,需要补证,但由于侦查机关没有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事过境迁,丧失了最佳取证时机,影响了办案效果;有些案件检察机关虽然及时提前介入,但由于介入人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引导侦查效果不佳;有些案件虽然检察机关提出了详细的引导侦查意见,但侦查机关没有及时开展补侦工作,提前介入侦查的作用没有得到体现。
针对这些情况,实施办法明确,10类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恐怖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网络犯罪案件;影响面广、受害人多的涉众型案件;媒体、舆论普遍关注的敏感案件;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其他在定性处理、法律适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争议的疑难案件。
吴炘说,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一般在案件立案且查清基本事实后进行。公安机关如要听取检察机关意见,首先应当由法制部门向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发出书面邀请函,附上基本案情、焦点问题等内容。检察机关接到邀请函后,应当在3天内书面回复公安机关是否派员介入,不介入应说明理由。
一案一档统一文书格式
2014年年底被确定为试点地区后,2015年1月,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公安局率先联合出台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分别成立以“一把手”检察长、“一把手”局长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据无锡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陈江介绍,无锡市检察院还率先统一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邀请函、派员参加听取意见回复函、案件讨论记录3份文书格式。
无锡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政委钱少华说:“以前侦查办案过程中拿不准案件定性、相关证据,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时,通常是口头上或者打电话,不是很规范。现在是书面邀请、书面回复、书面记录,全部文来文往。而且大家坐下来一起讨论,对解决侦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实帮助很大。”
陈江介绍说,为了确保专业规范、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无锡市检察院建立了“一案一档”制度。每一起听取意见的案件,所有书面文书全部建立独立档案并留存。这就要求每一个发表意见的人都必须认真对待,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将可以追溯倒查。
陈江说,无锡公安、检察两家建有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可以借助这个机制独立发现案件线索;驻所检察官可以第一时间知晓派出所办理的案件;媒体报道、当事人投诉、信访等也是案件线索来源之一。如果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而未听取,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后,也可以主动提前介入。
引导侦查获取扎实证据
作为3家基层试点检察院之一的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平均每年公诉案件数量约3600件。试点期间,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在这里得到充分实践。
2015年10月14日4时许,江阴市一户居民家中发生爆炸起火。江阴市公安局经侦查发现,爆炸起因是房主的儿子陈某企图自杀,服用助眠药几个小时后醒来发现自己没有中毒死亡,转而去拧燃气灶开关引发爆炸。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曾以涉嫌放火罪对陈某立案侦查。但因部分事实无法查清,现有证据达不到追诉标准,侦查陷入困境。为此,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
江阴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陈卫东分析后,建议公安机关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侦查。听取意见后,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方向、讯问重点,获取了扎实的证据,江阴市检察院及时批准逮捕陈某。
2016年7月24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江阴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王建立说,近年来,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有时公安机关拿不准法律适用。通过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可以很好地培养办案民警破案过程中的证据意识,及时取证、规范取证、合法取证,减少案件反复,减轻诉讼成本。
据介绍,实施办法下发以来截至今年6月,江苏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1347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案件1178件。
吴炘说,检察机关通过参与重大案件现场勘查、重大案件讨论等方式,按照审判的要求对法律适用和侦查取证提出意见,有效促进了侦查工作由“破案抓人”向“证据定案”转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