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责任编辑:李婷
发布时间:2015-02-25
为进一步完善律师接待工作,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意见的权利,规范该项工作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将主动征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列入检委会议事细则。
据了解,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于2013年制定并通过了《律师接待办法》,规定了律师接待工作中的各项规则,但该《办法》中,对于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检务公开和案件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意见的要求也逐步增多。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将主动征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列入检委会议事细则。这样一来,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就必须一改以往被动听取意见的做法,主动询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并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写明。
据介绍,《议事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六)律师、诉讼代理人意见;诉讼参与人意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沟通的意见;专家讨论意见;有关部门或领导对案件作出的批示或提出的意见……”
截至2014年11月,大兴区检察院已经全面梳理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方面的条款,起草了《关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工作办法(草案)》,该《办法》经多次向院领导、检委会委员及全院办案部门征求意见,已形成第五稿,目前仍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中。
“律师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尽管表面上看控辩双方是对立的,但本质上都是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因为我们要共同努力去查明真相。”大兴区检察院检察长杨永华说,“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律师接待工作,进一步抓好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张利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