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9-02-22
司法责任制本身就包含院庭长监管职责的明确要求,监管本身也并非是对案件的干扰、干预。强化院庭长的监督管理并不是要再绕回案件请示审批的老路上去,而是要以新思维适应新情况,通过院庭长监管职责的转变达到司法改革的预期效果。
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行以来,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已基本到位,审判权运行的新机制已经形成。但是,我们也看到,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以及新时代对司法工作新的要求,原有的法院审判管理的方式和重点都发生了变化,责任权利的分配处于重新调整状态,特别是如何发挥院庭长这个“关键少数”的作用,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正日益成为必须破解的重要课题。
在实践中,对于院庭长的放权与监管的分歧主要持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放权之后,案件质量由员额法官负责,如果因为管理出现问题, “板子”会打到院庭长身上,所以院庭长的工作范围局限于政治建设和日常管理,对于审判业务应当由员额法官“全权负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谁审理谁裁判”,法官的权力变大、容易出现类案不同判、案件质效滑坡、廉政风险变大等隐患,为防止审判质效下滑和队伍出现问题,更需要“强化管控”。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存在一定片面性。
以上两种观点,本质上是将放权和监督对立起来,将放权错误理解为案件“法官个人说了算”,将监督片面理解为“院庭长说了算”。实际上,司法责任制本身就包含院庭长监管职责的明确要求,监管本身也并非是对案件的干扰、干预。强化院庭长的监督管理并不是要再绕回案件请示审批的老路上去,而是要以新思维适应新情况,通过院庭长监管职责的转变达到司法改革的预期效果。
首先,院庭长监管职责的转变体现在由个案管理向全面管理转变。由以往 “人盯人、人盯案”的传统方式,转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审判监督管理,从审批个案实体性裁决事项转变为对程序性事项的依法审核、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对案外干扰的有效排除。2018年12月5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四类案件的事中监督,就是对院庭长监管范围的明确界定。
其次,院庭长监管职责的转变还体现在从结果干预向程序约束转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可见,传统的案件审批监管,直接作用于法官裁判权本身,改革之后,院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审判组织决定,不能替代和影响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裁判,只是依程序行使与其职务对应的监督权限。而且院庭长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必须依托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平台提出,监督管理活动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来自内外部的不当干预过问形成有效威慑。
第三,院庭长监管职责的转变是对“一岗双责” 传统管理模式的延续和发展。从某种程度上看,司法责任制意味着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更加繁重,更需要加强。院庭长作为行政职务,肩负行政事务管理职责,作为审判职务,肩负业务指导、审判管理职责,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承担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如果因工作失职导致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廉政风险、违法犯罪的情况,自然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如果分管部门审判瑕疵较多、审判质效下滑、司法作风不正、审判纪律松弛,以及由于法官裁判错误或者枉法裁判承担错案责任,甚至导致国家赔偿、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媒体负面炒作等后果的,也应当追究院庭长领导不力、管理不善等责任。
第四,院庭长监管职责应当与绩效考核“指挥棒”结合,实现最佳效能。对法官进行绩效考评,是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院庭长要利用好“绩效考评”的奖惩机制,强化领导力、提升权威感,不能在考评时当老好人,听之任之,在监督管理时又提出权力不到位、队伍不好带。因此,应当制定出台富有针对性、能够调动积极性的绩效考评办法,科学调整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考评指标及权重,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有针对性地指引法官办好案、快办案。同时,还应当凸显院庭长在绩效考评中的核心评价作用,对分管部门法官工作业绩作出客观评价,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此外,还要强化院庭长在法官绩效考评和干部提拔晋升中的话语权,通过对干部任用和晋升行使提名权和建议权,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提高院庭长在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权威和效能,为院庭长监管职能提供必要的底气和支撑。(梁 冰)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2/22/content_152205.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