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9-02-22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张福坤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进科
以法治的方式打开“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在法治政府建设路径上,形成了以“群众路线”为指导,以“人文关怀”为理念,在权力行使中充分尊重与保障权利与自由的模式。
“群众路线”与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法治是一种同意之治,法的产生源自于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政府权力亦来自于人民通过法律的授权,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这决定了人民群众在治国理政中的主体地位,而 “群众路线”恰恰反映了人民群众历史创造主体的观点。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可以充分调动群众在治国理政中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
“人文关怀”体现着对公民自身价值的尊重与肯定,在社会治理中通常表现为“以人为本”,注重治理主体与民众的情感交流。“增进人民福祉”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追求之一,它需要以人为核心构建社会治理结构,保证公权力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随意的侵害,这是法治文明与人治社会的本质性区别。
“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是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应当坚守的信条。在此基础上,无论是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要求,还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又或者基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的变革,都能在“枫桥经验”中找到对应。
“枫桥经验”对法治政府的启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法治政府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要实现这些目标,需要把法治精神贯穿到政府的各项活动之中,以法治的思维建立起互信、互谅、谦抑与高效的政府,运用“枫桥经验”所带来的法治启示,实现政府职能的法治转化。
“枫桥经验”的法治启示之一可曰“互信”。“枫桥经验”之中对群众的依靠正是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法治语境下的依法履职是“互信”产生的前提。以建设公信政府为目标,政府机关首先应当以法律作为其权力行使的边界。除了政府以外,亦应当要求政府工作人员能够秉持诚信原则,杜绝以政府公权力损害群众利益情况的发生。无私、守法,才能让民众相信政府,从而在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与群众之间形成良好的互信关系。
法治语境下的政务公开,则是构建互信关系的关键。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政府工作都应当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运行,让群众清晰地了解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以及目的,这也有利于确保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行为在法治监督的框架内运作,避免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滋生出新的矛盾。构建在合法行政基础上的“互信”,是法治政府获得群众认可的基础,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优势。
“枫桥经验”的法治启示之二可称“互谅”。“枫桥经验”在运用中坚持“人文关怀”,并揉入了“和亲睦邻”的传统文化,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良好风尚。建设满意型政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实质内涵,政府行为通常带有主动的特征,但这种主动性应当采用沟通的方式,将“人文关怀”糅合在法治政府建设之中,实现政府与民众、民众与民众之间的互相理解,以获得民众在“互谅”的基础上,发自内心的支持。
构建在科学合理管理体制之上的“互谅”,是政府行为合目的性与合规范性的统一,是合法行政的更进一步深入。它同样要求行政主体严格依法办事,强调在行政过程中要兼顾各方利益,以依法行政中的“人文关怀”加强与群众的联系。
“枫桥经验”的法治启示之三可谓“谦抑”。“枫桥经验”一个很重要的成功经验,在于它充分尊重了百姓以和为贵的良好意愿。“枫桥经验”正是通过充分发动群众,采用最小化的外部干预手段,让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过程发挥出了积极的效果。这实质上体现了政府在社会治理之中的“谦抑”品质。
行政权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这与司法行为的被动性存在极大的反差,但行政权同样也应当具有谦抑的品格,时刻保持对自身服务型的定位,强调教育与引导的功能,维护对乡规民约的尊重,坚持“最小干预”的比例原则。这是权力的一种自我约束。
“枫桥经验”的法治启示之四则为“效益”。“枫桥经验”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无论什么时候,都不回避矛盾纠纷,而是最大限度地就地化解矛盾。“就地”既蕴含着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内涵,也反映着治理投入与产出之间效益最大化的法理。政府行为是否高效与政府公信力、人民对政府的满意度以及政府自我约束程度等休戚相关,而这些都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
总之,“枫桥经验”在建设法治政府领域的运用,顺应了人民群众建设法治政府的期望。在互谅、互让、谦抑、效益的主题下,“枫桥经验”为新时代如何建设法治政府带来了新的启示,也为如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指明了方向。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2/22/content_152235.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