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12-19
□ 林必恒
长久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是检察职能体系中的短板,诉讼监督中不敢监督、不当监督、不善监督、不能监督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严重制约着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究其原因之一是目前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过程中存在着监督者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被监督部门拥有大量监督所需的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而此类信息又缺乏向检察机关有效传导的信息机制,导致各部门之间呈现出信息结构性失衡状态,加大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信息不对称这一关键变量对诉讼监督工作的影响,以构建信息相对对称的诉讼监督格局作为检察改革的路径之一,将提高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能力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推进检察信息化工作协同共进,重视信息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持续提升诉讼监督质效。具体构想如下:
一、建立专业化诉讼监督组织。为了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专职属性和主业属性,可按照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理念,设立专门的诉讼监督组织。如可选择在检察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模式下设立专门的诉讼监督部;或单独分设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专门监督机构;也可以考虑在现有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中设立诉讼监督小组或推行固定专人承办诉讼监督工作模式。再而,为了防止诉讼监督机构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资源供给不足和部门排斥反应,还应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信息反馈等制度。通过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强化监督合力,形成以诉讼监督部门的专职监督为主、其它有关部门配合监督为辅的新格局。此外,为了提升监督信息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降低收集、处理、应用监督信息成本,还可考虑设立专门的诉讼监督信息管理中心,由其对诉讼监督信息进行统一受理、分流、跟踪督办、情况分析等系统化管理,并建立受案登记、信息评估、信息研判、移送交办、备案审查、信息排查、信息反馈、信息保密、信息填录与报告等流程和制度。
二、完善诉讼监督调查机制。为了改变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博弈格局中信息劣势者的地位,一个重要的机制设计是通过“赋权”的方式使检察机关能深入获取侦查、审判、刑罚执行过程的规则信息、事实信息和权力行使者的行为信息等,使诉讼监督信息可以经由法定化的信道有效传递至检察机关,增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检察机关的信息能力。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权,但是这种调查机制涵盖范围较小,其权力构成、具体程序、手段方法和配套机制仍不尽完善。有些地区的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施行诉讼监督调查机制,但是由于该调查机制涉及有关部门接受监督的义务和配合的义务,仅仅由检察机关内部主导推动显然效力过低、权威性不足,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应当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制定规则,或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赋予检察机关对诉讼违法错误行为的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查阅卷宗材料等调查权力,增强检察机关在事前与事中获取、甄别、处理、反馈诉讼违法错误行为信息的权能。在具体程序上,应严格设计审批程序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规定诉讼监督调查的启动必须基于特定的事由,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同时,在调查范围方面应进行相关的限定,避免诉讼监督调查权干预司法。再而,该权力在行使各环节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以诉讼监督调查为由非法侵害被调查对象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三、建立健全适度介入机制。从实践来看,适度介入机制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有效方式,也是其收集处理侦查、审判、刑罚执行过程第一手信息的重要手段。适度介入机制可以改变当前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静态性、事后性、被动性的问题,增强检察机关的信息能力。第一,建立立案备案制度。规定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重要信息向检察机关备案,保证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活动信息的动态获取。第二,建立重大侦查活动告知机制。为了通过“适度介入”有效开展侦查监督,检察机关应当与侦查机关建立重大侦查活动告知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及有重要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书面告知,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与并适度引导侦查。第三,建立撤销案件的审查机制。为了完善侦查机关撤案环节的监督机制,同时避免检察机关过度干涉侦查活动,可以探索建立对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撤销案件的情况与材料在一定期限内报送检察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强化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信息沟通。
四、构建大数据信息共享系统。要改变诉讼监督过程中各机关因不合作博弈导致的信息成本过高问题,推进诉讼监督从“不合作模式”向“合作模式”转型,笔者认为,应该依托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在检察机关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之间构建大数据联网共享系统,并建立起以诉讼监督职能为依托的协调沟通、案件流转、预警提示、跟踪监控、结果反馈和法定责任等机制,促进立案、侦查、审理、裁判、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财产刑执行等监督信息的互联互通。第一,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诉讼监督大数据平台。借助大数据算法,将监督中的常见和疑难问题进行数据提取和类型化处理,帮助检察官从海量数据中快速提取甄别有效信息,提升信息获取处理的质效。第二,完善侦查监督大数据平台。推进侦查活动信息数据共享和案件的网上移送、受理、监督,允许检察官查阅侦查机关办案系统的海量数据,对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强化对侦查活动的事前事中监督。第三,建立审判监督大数据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将判决书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事实证据、量刑信息进行提取、归纳和类型化,建立类案判决参考数据库,设置证据审查指引、法律法规指引、关联类案推送、量刑建议计算等功能,为审判监督提供精准的数据信息支撑。第四,建立刑罚执行监督大数据平台。搭建检察机关与看守所、监狱、法院执行等数据共享系统,使检察官能动态掌握被关押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执行各环节数据。开发人工智能识别系统,对监所监控视频海量数据进行智能识别和分析,及时发现执行过程的异常情况。开发检察官远程提讯约见系统,畅通被关押人员联系或约见检察官的信息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