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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定位司法功能 推进司法“供给侧”改革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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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红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表明国家法治的供给水平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建立的语境下,法治供给的不平衡不充分集中表现为依法行政尚不到位、公正司法仍有不足、社会自治还未发育。司法供给的主要问题:司法产品不丰富,产品质量尚不能令人满意,获取司法产品的便利性与需求仍有很大差距。因此,司法作为公共产品,同样面临着“供给侧”改革的现实需求,笔者认为主要着力点在三个方面:
 
一是准确定位司法功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必然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只手合作共舞的局面。政府制定大规则后,市场和社会对于其中内生的矛盾有着强大的自我治理、自我消融的功能。这种自治功能,既增强了市场和社会本身的力量,降低了市场和社会运转的成本,同时也大大增加了社会的弹性。从司法功能的定位入手,个案司法存在审理、裁判、解决、影响和预期五个状态,司法功能也就在这五个状态下有序地排列着司法的法理功能和社会功能。因此应当从司法的核心部分抓住法理功能,即辨别是非和释法补漏功能,以及维权护益、控权审规和定罪量刑等功能。现阶段,作为司法部门,必须认识到司法的有限性,在分级治理体系尚不健全的现阶段,有必要主动参与分级治理体系的建设,推动其他治理系统尤其是社会自治组织的发育发展。浙江法院大立案、大调解、大服务三大机制尤其是大调解机制的探索,其实质就是推动社会分级治理体系形成的实践,为司法准确定位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和系统探索。
 
二是以审判责任制改革为核心,提升司法品质。新时代对司法的要求,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保证手头案件的品质,还要具有对源源不断的案件始终保完美品质的司法能力。做到这一点,起码需要三个要素:匠心、匠能和有效的激励保障。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立意和目标正在于此。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通过遴选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并明确各类人员权责划分,确定人员定岗分类;司法责任制改革通过审判团队构建、新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专业法官委员会设立、类案裁判指引工作等促进员额法官司法能力提升;职业保障制度的有效落实,确保对法官工作效能的有效激励。
 
三是以信息化助推司法管理和法官能力的现代化。大数据已经成为公共决策、协同治理以及政府效能的重要资源,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将会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深远的影响。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需要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主攻三个方向:一是诉讼更便利、更公开。包括:推广律师和当事人网上立案、网上材料流转;构建跨域立案机制;探索延伸立案服务;拓展网上诉讼服务;拓展送达方式;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系统为蓝本,推动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专门调解机构对接平台的网络化。二是审判管理更科学、更精准。大力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无缝对接;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管理和监控;运用大数据对审判宏观态势、各类案件审判质量变化及影响办案进度、质量的制约因素进行研究分析,为法院提高管理水平提供科学支撑。三是法官能力更全面、更过硬。为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文书智能纠错、查阅法律法规、检索相似案例和观点等提供支持,利用信息技术提升能力。
 
(原文链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7/04/content_140824.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