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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情况 应成评价依据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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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在司法统计中增加反映裁判自动履行情况的相关统计指标,以客观全面反映法院执行工作成效并通过各种宣传形式使之成为公众认可的评价依据。
 
近日,为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就立案、审判、执行、保全程序中的机制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实际上,法院工作实践中,立审执的协作早已深入开展,突出表现在,经法院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相当比例的权利人并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为例。2016年,该院审理完毕且具有执行内容的民刑案件1073件,同期以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申请执行的案件323件。2017年,该院审理完毕具有执行内容的民刑案件1230件,同期以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申请执行的案件594件。2018年1-5月,该院审理完毕具有执行内容的民刑案件461件,同期以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申请执行的案件260件。近三年数据显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大约只占同期生效裁判的40%-50%。究其原因,一是法院在立案、审判阶段,充分运用诉非衔接机制,通过法官调解、判前释法、判后答疑、执行督促等方式,力促案结事了。二是当事人震慑于近年来法院多样而有效的强制执行力量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权衡利弊后选择“主动”履行。可见,胜诉权的保障并非必须实际进入强制执行才能实现,执行工作的正面效果已经在向强制执行程序之前延伸。
 
目前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计局限于强制执行阶段,只涵盖了进入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部分,这显然与民众理解、期待的“自动履行”内涵并不一致,现行的统计模式在引导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性评价,增强民众对执行质效的理性认识方面也存在不足。“基本解决执行难”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体系,对执行工作进行效果评估,并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一方面是为了评估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展示工作和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现实司法的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为达到这一目标,在统计方面应突出目的导向,兼顾专业性与社会普遍心理。因此有必要在司法统计中增加反映裁判自动履行情况的相关统计指标。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在法院办案系统中增设裁判当庭履行率、生效裁判强制执行率统计项,由系统自动提取的方式,将裁判自动履行情况纳入司法统计并将其与现有执行质效统计数据共同作为法院执行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廖 敏)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6/27/content_140538.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