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06-28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一文
作为人民法院最基本、最重要的办案单元,审判团队建设是推进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职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对于独任审判占比超过85%的基层法院而言,其更显必要和紧迫。新型审判团队是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的新生事物。自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式提出探索审判团队建设以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实践,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由此出发,笔者认为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应体现以下几点:
一、探索完善司法人员的职责清单。把新型审判团队定位成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法院新的办案单元,结合案件繁简分流、诉讼事务与非诉讼事务分流、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分流等改革推进需要,合理区分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性事务,在审判辅助性事务中区分司法性工作任务和其他工作任务,尽量清晰划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从实际出发,建立务实管用的权力责任清单,为新型审判团队的科学运行奠定基础。
二、完善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机制。根据中央关于未入额法官不能独立办案的政策要求,探索未入额法官的转岗、分流、安置办法。探索将未入额法官转作专职调解法官,分流到诉讼服务中心,专司案件调解工作;或者把未入额法官编入审判团队,协助员额法官办案,根据员额法官的授权也可办理相应审判事务,发挥审判业务“熟练手”的优势,在新型审判团队中承担更多的协助办案职责等。
三、构建新型审判团队的流程化、标准化运行模式。把团队成员的职责落实到具体的诉讼流程节点中,实现工作互相咬合,高效运转。综合考量可比性、公平性、激励性、可操作性和审判业务难度系数差异等因素,完善审判团队考评体系。优化审判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各审判团队办理案件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及时纠正程序错误和行为失范,确保监督制约落到实处。
四、推动诉讼法修订完善,结合司法实践提出相应立法建议。比如适应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可扩大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基层法院一般以独任审理为原则,中级法院审理简单的一审案件或一审适用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也可适用独任审理。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6/28/content_140589.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