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06-26
审判监督作为法院重要的业务职能,理应在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方面有所作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繁简有别,及时兑现裁判利益;二是注重调撤,减轻执行工作负担;三是加强联动,切实提升办案成效。
2018年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最后一年,也是攻坚之年、决胜之年。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既是法院执行部门的重大政治任务,又是法院其他兄弟部门的共同职责和神圣使命。审判监督作为法院重要的业务职能,理应在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方面有所作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从实践经验出发,谈谈审判监督程序中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三条路径。
一是繁简有别,及时兑现裁判利益。再审案的申请人大多是生效裁判义务人和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有的再审申请人明知生效裁判结果并无任何问题,但为了抗拒执行转而恶意申请再审,期望借此达到拖延执行、少执行甚至不执行的非法目的。执行部门对此心存执行回转的顾虑,可能会暂缓执行,由此一来大大降低了执行效率,有损执行权威和公信力。据此,我们要将繁简分流引入审判监督程序中,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对于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申请再审理由明显不成立的案件,审监法官及合议庭应当尽量在短时间内予以审结,从根本上消除申请人的不法预期,使得后续执行工作顺利展开,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二是注重调撤,减轻执行工作负担。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执行干警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压力非常大。为此,审监法官应当创新方式方法,争取一切可能做好和解息诉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轻执行负担。在拟定和解、调解方案时,尽可能当即兑现、一次了结,杜绝再生争执。对分期履行的协议或调解书,留下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加强督促和诚信教育。在调解协议中设定违约条款,加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反向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如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案情复杂,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经查明事实并与当事人进行十余次沟通,最终调解结案且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加强联动,切实提升办案成效。再审中对矛盾易激化案件,特别是家事纠纷、邻里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充分借助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组织的力量,注重加强与执行法官的沟通,尽可能到当事人所在地做调解工作,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积极探索将审判监督案件纳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员等参与矛盾化解,充分发挥律师的思想疏导、释疑解惑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会商会办,认真查找矛盾产生根源,准确把握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制定化解方案。(张 雨 解思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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