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庆阳政法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5日 星期日

当前位置:首页 » 调查研究

新时代公民基本权利与司法保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04-24
字号:A A    颜色:
公民基本权利的创制和保有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与呵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丰富与发达离不开司法实践充实与伸张,公民基本权利的总结与发展离不开司法实践的研究与探索。在公民最关心其更现实、更直接的基本权利的时代,任重道远而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将是忠实、勤勉的守望者、护卫者。
 
近现代各国文明进步史证明,宪法是与一国经济社会政治文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大清单。曾就读喀山大学法律系后来领导十月革命,创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列宁在回答什么是宪法时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法学家也说:“公民自由和权利的目录是现代宪法的一个典型的组成部分。”新中国宪法诞生、发展史与中国共产党团结、领导各族人民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历史分不开,与我国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分不开,当然也与围绕和为了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而追求社会公正的司法活动分不开。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法治体系的核心,司法活动无疑以这些权利为逻辑起点和胚胎、根苗并根深叶茂地茁壮起来。我国现行宪法在确认人民推动历史发展,取得革命、建设、改革、发展历史的序言、总纲之后即设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共23条,其中公民基本权利18条,包括公民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保护妇女权利和权益,保护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的权利,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正当权益。宪法中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位列国家机构之前、之上,是人民主权宪法原则及以人民为中心制宪理念、执政为民思想的自然呈现与延伸,明喻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围绕人民主权、人民中心地位而存在、活动和服务的价值。的确,“宪法原则在政府行为之前,不是因为前者在时间上先于后者,而是因为前者在性质上和约束力上高于后者。”当代中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民主权、主体地位的法律表达,就是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法律表达,这也是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的不二注脚。
 
公民基本权利的创制和保有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与呵护。法律史的专家说:“人类越文明,对法的需求就越大,人类创造的法也就越多。法只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基本权利是以权利规范为核心的法律权利家族之母,基本权利是人民最高权力机关最根本立法所创设的权利,是新时代包括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诸权利及国家权力之根源。“欲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有权利必有救济,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也不例外,固其根在司法,浚其源也在司法。司法是公民基本权利落地生根后所有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等实在、具体的权利及其细节的现实保障。受宪法指导的我国民法、刑法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有着明确的保障性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司法机关严惩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犯罪,审结相关案件131.5万件,判处罪犯153.8万人。试想,没有为民司法的人员,离开公正的司法活动,不依法审结这些盗窃、敲诈勒索、抢夺、抢劫、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公民基本权利就会落空,就会因没有保障或保障不力而不能落实,那么,创设权利而无权利保障,创设就失去了意义,真所谓“一套‘权利’体系之所以存在,最基本的就是要有一套特定的,无论如何能有效运行的机制来保证其实现。”
 
公民基本权利的丰富与发达离不开司法实践充实与伸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指出:“我们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确保公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真实的民主权利,让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更加充分地展示出来。”实现“四个更加”,丰富基本权利内涵、拓展基本权利外延、深化维权司法实践是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法治实践、厉行法治论断的应有之义。公民基本权利的丰富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源于改革开放四十年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学习、借鉴东西方法治文明成果,源于新时代对经济社会中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不断化解与克服,也源于司法实践对基本权利繁衍、派生、繁荣、绵延的诸多权利,用可以云计算统计的维权案例给予现实、鲜活的充实与伸张,非仅权利名词、概念的罗列与堆积。法史学者有云:“我们所需要的一切权利,或者关系到人身,或者关系到财物,或者关系到诉讼。”权利的丰富源于社会进步,保障则在于司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的秩序与活力,近五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139.7万件,商事案件1643.8万件,知识产权案件68.3万件;为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打击经济犯罪,五年来司法机关审结劳动争议等相关案件232.5万件,为农民工追回“血汗钱”294.4亿元,办理28.2万件经济犯罪案件。这些数据背后是强大的公民经济社会诸基本权利及以基本权利为“基因”而生长、壮大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数据昭示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取得的成绩,塑造着公民的宪法观念,当然这些数据所示的每一个案件都让它的当事人,它的裁决者感受到了基本权利在社会生活的细枝末节处依然光亮可鉴、温暖舒适、耐人寻味,继而体认宪法的伟大,确如托克维尔所言:“没有一个伟大的民族不尊重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总结与发展离不开司法实践的研究与探索。经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快速发展而进入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将使公民基本权利不断被创设、完善、丰富和发展。1954年宪法中公民权利与义务一章共14条,现行宪法则有23条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初级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状况也必然在宪法关于公民经济社会基本权利的规范上有所体现,也必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民法、行政法、经济社会法及关于公民、法人具体权利的司法活动中有多少不同的体现,这就给我们的司法活动带来许多值得研究的课题。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生动个案,可以使延续、发展宪法精神的具体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落实并在积累很多经验后推动其进入修改完善宪法的议事日程。党的十八大之后的五年,各级法院依法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1.3万件,审结徐玉玉被诈骗等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1.1万件,审结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等公益环境诉讼民事案件48.7万件,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1万件。可以想见,人的尊严、社会信息权、生存环境权等等在未来必然经司法实践探索而被总结和提炼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进入决胜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后,我国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基本权利的丰富、发达无疑更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必然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号召:“我们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让实现全体公民共同富裕在广大公民现实生活中更加充分地展示出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宪法永远是公众感受的一个反映,是与公众感受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新时代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时代,是走向权利的时代,在法治社会,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主要通过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权利及途径而得以实现。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公民最关心其更现实、更直接的基本权利的时代,任重道远而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将是忠实、勤勉的守望者、护卫者。(魏 涛)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4/22/content_138103.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