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8-01-31
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充分认识公开审判所承载的社会价值,努力通过公开审判实现公正裁判,以更好地发挥司法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功能。
一、公开审判有助于社会成员养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建设的大问题。面对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企业荣衰、家庭际遇、人生沉浮等因素呈现在社会上的纷繁复杂、观念冲突、乖戾之气等现象,我们需要思考对通常问题的思维方式和处置方式,需要思考法治建设的“大问题”。这些“大问题”主要不是关于法律条文的,甚至不是关于法律哲学的,也不探讨法律对个人生活与工作有哪些影响。这些“大问题”是什么呢?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问题。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是影响个人成长、社会运行和国家发展的一种无形的持续起作用的力量。可以说,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首先不是通过施用强制力,而是通过社会成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起作用的。在尊法守法成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时,人们就会主动地以自己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信仰,进行自我约束,既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依法评判并引导他人的行为。如此,法律的适用就可以达到“自动”实现的理想状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法治建设的“大问题”由此可见一斑!
(二)公开审判助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养成。公开审判的案件,一般是公众日常生活或工作中所闻所见的纠纷和事件,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围绕案情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和所言所为,案件的结果及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等,都对参加旁听的人或看过案件报道的人有着直接的“触动”和潜移默化的影响。公开审判的过程,既是对法定的诉讼程序的流程展示,又是对诉讼参与人依据法律陈述情况、发表意见、展开辩论或辩护、由审判人员作出判断和结论的实体展示。当人们感叹司法不公时,一定是感到公开审判的过程和裁决与他们“内存”的法律知识、法律精神或法律信仰有悖。如此,一些人便可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者查阅法律条文,研究判决的依据和结论,以验证或校正他们的看法。这样的或类似的经历多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会变成一种不假思索且无须思索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了。
(三)公开审判影响和塑造依法办事的习惯。如果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团体乃至一个社会,不能逐渐养成由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所累积形成的依法办事的习惯,转型过程中的法治就很容易搁浅。
二、公开审判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
(一)公开审判关乎公众的情感和利益。公开审判不仅体现国家的意志,关乎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也包含着社会公众的情感和利益。在当今开放互联、自媒体普及的社会环境中,公开审判的信息非常引人关注。人们对公开审判的案件,特别是有影响的案件,往往会在其工作圈、生活圈、朋友圈进行热烈的谈论和评判。公开审判的程序结束后,案件判决的结果是否与自己的预期一致,是否与自己曾经的境遇相符,等等,又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同反响。对公正的判决,人们称道司法公正;对不公正的判决,人们议论纷纷并表达自己的期望!
(二)公开审判在解决个案的基础上调整和重塑着社会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各种权利纷争和利益相互“抵触”的情形时有发生。自然人、法人将争执的事由诉诸法律,或国家权力机构介入后,法院通过公开审判,在解决纠纷、惩罚违法犯罪的同时,也在调整和重塑着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公正的裁决,可以通过对所涉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重申或重塑,最大可能地实现在缓解摩擦和减少冲突的情况下,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使权利受损方得到弥补,使违法犯罪的人通过接受制裁得到教化。如此,通过公开审判得出的公正裁决,就可从司法上保障社会秩序得以良性、和谐地运作,并使全社会的成员能够从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和环境中获益。因为,在有序、安全的良性互动中有尊严、有质量地生活和从业,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期待,也是构筑诚信友善社会关系的基础。
(三)公开审判是国家有效治理社会的重要途径。由于受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社会统治阶级对社会大众奴化的流毒影响,再加上现实社会中一些品行恶劣、极端自私的“权势人物”或与这些“权势人物”狼狈为奸的“各式人物”依仗权势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现象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法律仅仅是用来管制他人的观念根深蒂固,以至于在对公开审判的认识中,仅仅将其理解为或等同于“打官司”的同义语的不在少数。诚然,公开审判的直接功用是用来解决“官司”所涉纠纷或争议的,但公开审判在审理和裁决“官司”的同时,也基于自身的功用而承载着社会的功能和价值。依我国已经形成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审视,那些仅仅将“惩处违法犯罪”或“定纷止争”的部分作为公开审判的同义语,实质是去除了公开审判所承载的法治精神和社会价值,减损了公开审判在社会秩序构建和国家治理中的重大作用。简单地将公开审判的功能概括为“打官司”的认识,就是将公开审判从服务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视野,转向一种单纯的诉讼职能。如此认知和理解新时代的公开审判,就会出现只要能够解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只要能够惩处违法犯罪,公开审判的过程就可以被任何一种手段来替代的现象,就会落到过去曾经流行甚至被一些人推崇的、违背法律的“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状态,就会出现“只问实体不论程序”、“只求结果不管公平正义”的减损甚至破坏法治的后果。事实上是,通过公开审判得出的公正判决,既定纷止争、惩处违法犯罪,又制约公权力、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司法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审判的结果维护和构建着符合法治精神的社会秩序。由此,公开审判便成为国家实行有效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公开审判”是我国法律规定庭审的基本原则,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担任司法职务长达38年的英国著名法官和学者丹宁勋爵曾指出:推理往往使人误入歧途,最初的印象往往是错误的,人们的认识会被偏见所歪曲,所有这些都可以在审判过程中得到矫正。推进新时代的伟大事业,需要深化认识“公开审判”所承载的社会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开公正审判对社会进步和民族复兴的正向作用。(曹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