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7-09-2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 立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深入推进审判管理改革,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新形势下,笔者认为,要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紧紧围绕四个关键点,实现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办案流程数据化
建设智慧法院,推进信息化建设,关键在于将制度优势与技术优势进行合理嫁接,用足用活司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服务法官办案、方便群众诉讼、优化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
升级完善审判业务系统,为法官执法办案、服务群众提供一个科学有效、操作便捷的数据集成与信息共享平台。要细分立案、审判、执行等办案流程,选取分案、送达、排期、结案等重要节点,实现公开透明、全程留痕、有迹可查。特别是要强化“过问案件”信息点的录入与管控,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办理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等行为网上留痕。建立健全智能辅助系统,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注入新的动力。如仅限于基础数据的集成和抓取,简单绘制几个图形和表格,只能做到“心中有数”。要实现“数往知来”,推动提速保质增效,加强智能辅助软件的普及和运用势在必行。引进庭审语音识别软件,注入智慧因子,发挥智能书记员作用。实现数字化法庭全覆盖,推进庭审公开第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等等。
二、业绩考评精细化
从域外国家经验和国内实践探索来看,业绩考评如同审判管理的指挥棒和度量衡,更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新形势下,对法官进行绩效考评,要依托审判大数据,坚持量化精准的要求,发挥研判和导向作用。
科学设置案件权重系数,是健全业绩考评的核心要素。要改变传统整体打包的粗放式层级管理模式,克服对不同部门、案由、类型案件均采取同一标准评判或者过分注重数量而忽视繁简程度的弊端。考虑到不同层级、类别、地域的法院情况不尽相同,民商事、刑事、执行等不同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差异甚大,即使相同部门内速裁与非速裁法官、法官与助理等岗位职责悬殊,必须通过座谈研讨、数据测算、问卷调查等严密环节,反复实践和论证,确定合理权重系数,建立类、线、岗相结合的差异化考评体系。在此基础上,强化考核结果实效,这是提升审判质效、增强司法能力的重要动力。要发挥现代科技手段的作用,研发和运用考评软件,实行量化计算,生成绩效分值,缩短管理半径,将管理触角直接延伸至每名法官和每个案件。健全完善法官业绩档案,全面客观准确评价质量和效率,为法官选任、评先评优、立功受奖、晋职晋级等提供客观依据。
三、院庭长监管规范化
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与监督权、管理权的规范行使,是公正审判的一体两面。坚持有序放权与监督管理的有机统一,就要立足“四个维度”,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一是程序管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后,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要更加侧重于程序方面。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保障法官依法独立主持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但保留诉讼法所规定的回避、退费、简转普等程序性事项审批权,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二是重点管理。院庭长的监督管理不应宏观而模糊,而应该具体而明确。要建立健全专业法官会议,为疑难、复杂、典型和新类型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除四类特定案件之外,还要对重大敏感案件、重点信访旧案难案、人大与政协关注案件进行督促督办。三是宏观管理。如通过月度院务例会制度,实行“三通报”:通报全院的审判态势、审判质效、工作方案,通报各个部门、每名法官的结案率、未结案数、质效排名等数据,通报随机评查中发现的审判流程不规范、文书制作不严谨、卷宗材料不完备等问题,找准病因,对症下药。四是事后管理。院庭长的事后管理应该重点关注一审发改案件的内部评查,严格落实一般瑕疵、严重瑕疵和违法审判案件责任,但仍需逐步强化和规范,做到既落实司法责任,又不挫伤法官积极性。
四、资源配置科学化
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既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化解人案矛盾的有力手段。一要因地制宜组建审判团队。根据结构性变革理论,通过资源优化配置、明确目标指引、强化监督指导,能够实现职权配置和职能发挥的“帕累托最优”。鉴于人员素质、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差异等情况,要因时制宜、因人而异组建审判团队,确保配合顺畅,形成整体合力。要以审判专业化为目标,使各审判团队相对侧重于某领域案件,实现审有所专、审有所精。二要不断深化繁简分流机制。要坚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原则,形成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体系,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又可采用令状式、格式化、模块化的裁判文书,使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程序保障,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合理平衡。三要实行审判辅助事务集中行使。审判辅助事务具有同质化、重复度高、替代性强等特征,适度归集统一行使,有利于减少事务存量,专注于审判核心事务。当前审判辅助事务的集中行使,主要应体现在诉讼服务中心的升级改造中,还可成立民事财产保全中心,集约办理保全事务等。要全面梳理和科学论证可适用于购买社会服务的范围和种类,对于扫描、上传、归档等事务尽量实现外包服务。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9/20/content_130412.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