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9-01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姚铸 罗诚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三大诉讼法规定,法院院长(包括副院长)具有案件审判权、程序决定权、司法人事权、司法监察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等。在实践中,我国法院院长的工作偏重于综合协调、行政管理,且以听取汇报、审批案件的行政化方式行使案件审判权。在司法员额制、司法责任制以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法院院长在统筹协调、行政管理、指导监督和履行法官职责之间需要重新权衡定位。
一、回归法官职业本色
院长首先应是一名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次才是一名管理者,承担相应的司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的职责。因此,遵循司法规律,从“幕后”重回“台前”,从批案回归办案,逐步还原、凸显和强化其“法官”角色,乃院长的职权职责之首要定位。首先,这是司法审判亲历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只有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对答、察言观色,才能查清事实、理清纠纷、明辨是非、公正判决,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第二,是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有之义。突出院长职权职责中的审判特质,让院长重回法庭、办理案件,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利于掌握审判前沿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三,还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的必要条件。院长担任法官,能让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更有信心,增强当事人满意度,实现案结事了。
二、引领审判团队建设
经过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人数相对减少,要办理同样多或者更多的案件,不能再沿用传统的“法官+书记员”团队模式,也不能再实行法官数量增加应对案件增长的老办法,审判资源的结构性调整、审判团队的再造势在必行。这涉及一个审判团队职权职责的重新调整:一是判断权、裁决权的行使,自然非法官莫属;二是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业务性工作,应由法官助理来承担;三是保全、送达等程序性工作,因具有较大程度的重复性,以集约行使为原则,由其他辅助人员承担;四是庭审记录、录入上传、案卷归档等事务性工作,要逐步实现社会化外包服务。而且,针对不同类型和特征的案件,审判团队应有不同的组合模式。在这个摸索实践的过程中,院长不仅要发挥好组织者、管理者的作用,还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要编入审判团队,参与团队运行,直接行使对审判团队的指挥、协调职权,及时调研、深入总结团队运行情况,确保审判团队建设顺利推进。
三、改进审判管理监督
要坚持有序放权和监督管理的有机统一,构建符合司法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原则上,除对保全、退费等程序性事项依法行使审批权外,院长不应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彻底消除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审批”,还可以通过“四会”机制,确保审判管理和监督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全程留痕,真正做到“放权而不放任”:一是通过专业法官会议,为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咨询,并实现对重点信访老案难案、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影响社会稳定案件、发回改判案件或高度存疑案件、久拖未结案件的督促督办;二是通过审判委员会,决策重大审判事务,分析类案裁判标准,依法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案件;三是通过院务会议,研判审执态势,诊断薄弱指标,及时预调微调,优化考评指标,定期通报案件评查中发现的审判流程不规范、文书制作不严谨、卷宗材料不完备等问题;四是通过法官考评和惩戒委员会,落实绩效考评办法,建立法官业绩档案,探索瑕疵案件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落实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