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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工作为何要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

来源:法治甘肃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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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景泰县检察院 张兆菊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见不鲜,部分案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也十分严重,社会上要求对他们严惩的呼声非常强烈。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在办理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始终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原则呢?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假象性。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体力、智力、心理等各方面均处于由儿童向成年人过度的发育过程中,这一特性决定了其易受他人和环境左右。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在主观认识上差距很大,其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要远小于成年人,而且由于其尚处于逐步完善人格时期,只要给予科学的引导,其错误的认识与行为更容易被矫治。所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的关注要超过对其犯罪行为的关注,未检人员的工作重点就是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其次,少年犯错,家庭有责,社会有责,国家有责。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多来源于残缺家庭或者闲散、流浪儿童群体,这些孩子缺少家庭温暖,因为无人管教或者疏于管教而浪迹于社会。社会中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不良因素、制度缺陷、恶劣环境等,这些孩子很容易受到负面因素影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因素来源于家庭监护欠缺、社会管理欠缺、国家制度欠缺,换一个角度而言,涉罪未成年人同时又是“受害者”。因此,我们不应该让这些稚嫩的孩子承担全部的罪责,应该给这些孩子最大的宽容与理解、最多的耐心与爱护。
 
再次,有利于控制、减少和预防犯罪。犯罪学研究成果表明,未成年人初次违法犯罪后,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矫正挽救,往往会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在成年之后变本加厉、犯罪升级。因此,单纯地打击和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作用十分有限,又容易导致交叉“感染”,使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始终,就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通过各项特殊制度的落实,控制、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大化地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避免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实行“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办案原则,正是将刑事诉讼法这一方针付诸于工作实际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