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7-27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院长 刘卫红
德国哲学家康德说过:“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是具有自发维持能力的最小社会。”我国目前在家事审判立法方面尚未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且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所采取的个人对抗式诉辩模式也是不适当的。因此,启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势在必行。在借鉴、参考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以三个特别事项为着力点。
着力点之一:主体的特别属性
家事审判案件中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不仅包括核心家庭成员,即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儿媳、女婿、兄弟姐妹在内的家庭成员。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存在的,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不体现直接经济目的,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它强调的是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家事案件不仅涉及身份、财产法律关系,更涉及社会伦理关系,它的处理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终生利益和感情纠葛。
着力点之二: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别保护
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生活中经常处于弱者的地位,有必要对他们的权益加以特别保护。首先,应将家事案件受案范围扩大,不仅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等普通民事案件,还应包括家庭暴力违法案件,实行家事案件的综合审判,预防家庭暴力升级为刑事案件,避免公权力的让步,限制私权力的无限扩张。其次,因未成年人人身、经济的严重不独立,在家庭纷争中话语权最弱,其权益也最容易被漠视,故应设立专门机构和专门程序加强对其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
着力点之三:程序的特别适用
调解程序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诉前应调解,在整合社会资源的情况下,成立专业的家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应为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社会保障与福利方面知识和经验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案件进入诉讼阶段。诉讼中调解主要有庭前和庭后两个阶段,家事法官必须是调解经验丰富且已婚的人员担当,其所具备的敏锐观察力和矛盾点捕捉力,能够迅速找到家事纠纷的症结所在,通过调解工作,在当事人之间架起信任和沟通的桥梁,帮助当事人理顺情绪、跨越心理障碍、联络感情、消除误解、化解矛盾、恢复亲情。
纷争冷静期间的设置。在家事审判中,为了避免当事人双方在冲动情绪下离婚或者处分其他身份、财产权益,应当在案件审理程序中设置3至6个月的冷静期间,让发生纷争的家庭成员之间有较为充分的时间去慎重考虑,尔后再作决定。通常情况下即将走上法庭的家庭成员之间,有许多都是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一时气愤难当,想通过诉讼给对方以威慑,如果在纷争冷静期间配合专业的情感心理辅导和帮助,会让更多的家庭关系得到调适和挽救。
审理期限弹性的考量。由于调解程序和纷争冷静期间的设置,会占用较长的案件审理期限,故对家事案件不能机械适用严格审限制度,应当给予区别对待。为了合理界定不同类别家事案件的审限,需要对家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对于感情无法修复、矛盾冲突激烈的案件要快审快结;对仅是情感危机尚有修复可能的家事纠纷,置入更长的审理期限进行感情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