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16-06-2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吕红兵
健全调解与仲裁法律制度
立案登记制切实解决了立案难,让老百姓走进司法程序即有了第一个获得感,效果非常好。当然,随之带来的是“诉讼爆炸”。
对此,从法院内部来说,优化法官资源配置刻不容缓,值得继续推进;从法院外部来说,要“减压”“分流”,替代性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加快完善。于是,推进调解、仲裁制度的系统性改革,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队伍的作用。
以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为例,这是一个独立第三方的社团法人,仅2014年,就调解成功109个案件,调解成功率达80%,自动履约率达100%,其调解的案件尽是期货纠纷、自贸区争议等疑难杂症,而调解员基本上是律师。
律师、律所、律协,如何在大调解格局中、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再显身手,不只是代理一方,而是居中调停,担当新角色,履行新使命,值得在制度层面关注并推进。
再如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借建设自贸区之契机,改革仲裁规则,推出一系列创新制度,如开放名册制度、合并仲裁及案外人加入仲裁、紧急仲裁庭与临时措施、友好仲裁制度等。这些规定在自贸区先行先试,其实已经突破了现行仲裁法的规定。
在此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制定一个完善的调解法,对诉调对接程序、调解机构的法律地位、调解文书的法律效力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有必要修订现行的仲裁法,解决依行政区划设立机构、仲裁机构由行政机关主管等问题,充分建立仲裁制度的司法保障机制。
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牛鼻子”,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是重中之重。只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真正建立与健全了,律师的职能作用才能真正体现与发挥。
以审判为中心,才能体现亲历性、现场感,作为参与者的审判者,方能行使裁判权。同时,这一裁判的过程“留痕”,便会有判决书的“释法说理”。在此过程中,要强调判决书引述、针对律师代理意见;同时,通过判决书的公开,借以实现检察院的起诉意见、律师的辩护意见(代理意见)的公开,既是公正角度的相互监督,又是提升办案质量的倒逼。
如不能解决律师在庭上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不能算真正建立起来。律师“较真”“挑毛病”“发现漏洞”,而且证人过堂、鉴定人出场、公开庭审甚至“全民目击”,庭审的作用就能真正发挥。
现实中还有一个问题是,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就个案的请示,既与司法责任制不相符合,也有违“二审终审”的基本原则。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刑案二审是不必然开庭的,这也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相适应,相关法律也应予修改。
责任与保障相辅相成。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有“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的条款,但应进一步完善,能不能原则更明确、手段更硬气、方式更全面?如浙江出现的举报院长闹剧,法官职业权利都无从保障,谈何律师,更谈何普通百姓。
客观看待法官做律师现象
司改过程中,确有法官离开法官队伍去律所做律师、去企业做法务等。我们要客观与冷静地看待,从表面的现象、背后的故事,看到深层的原因、互动的规律。
据我的了解,法官“下海”当律师,并不是在法院中“混”不下去,也不纯是为了钱与所谓的“自由”,更多的倒是体现一种依然坚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情怀。法官当律师,从审判这一后端转入法律服务这一前端,其实都还是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一事业中。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不能乐见其成,并从制度与立法层面畅通渠道?如无须再出具“无犯罪证明”,也不用“实习期一年”等。法官与律师增进互动,必将有利于推进形成法律职业人的融通、建立法律职业人的共识。
建立律师法官互评的机制
应当建立由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规范、权威的对法官的第三方评价机制。过去,法官评价更多是由其内部组织,或外聘学术机构、教学单位进行,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程度的闭门造车、纸上谈兵以及调查问卷中的道听途说因素。
如同“审判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一样,“参与者评判”“体验者打分”,理所应当。最知法官者,非律师莫属。律师诉说自己眼中的法官,律师唱响自己心中的法官,对提高法官队伍建设非常具有针对性。同样,法院可以常规性地针对律师涉诉情况,向律协出具司法建议书,从而实现互评。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应当包括“互评”这一内容。
加强法治理想与信念教育
邹碧华是法官的光荣,也是法律职业人的骄傲。我们应从关注邹碧华现象到学习邹碧华精神,而邹碧华精神的内核正是法治理想与信念。邹碧华的先进事迹感动了许多人,但从“感动”到“行动”,并不那么理所当然,其中的距离只有靠理想与信念才能得以实现。
在自媒体与全媒体时代,我们要传播真声音、传递正能量,讲法律故事,说法制人物,尤其是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须臾不可松懈。
推进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
律师制度改革与律师事业发展,应当置于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与大格局中,通盘考虑,统筹谋划。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如此打动律师,正是因为对律师行业“发挥作用”“维护权益”“规范管理”三者关系,作了全面而深刻的阐述。
在新的历史进程中,律师工作应在“发挥作用”上做大文章。因此,应当创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模式、创新服务领域、创新服务产品。从这一角度而言,也是法律服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如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不仅仅是对跨境投资与并购个案提供法律服务,而且更应着眼于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借机参与全球法律服务格局的治理。国际法律服务市场那么大,中国律师那么多、发展那么快,自然不能缺席。“一带一路”,法律先行,律师不仅“护航”,还要“领航”,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引领与推进作用。
再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律师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方面积累了经验,形成了模式。在此基础上,可以拓展为各级党委担任法律顾问的新领域,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